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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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志荣,*,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陈鹭斌,*,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董志荣与被告陈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志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鹭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志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鹭斌向董志荣返还借款人民币(下同)576600元;2.判令陈鹭斌向董志荣支付借款利息63400元;3.判令陈鹭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陈鹭斌以正在卖房子需要资金先还银行贷款为由,在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向董志荣借款576600元,约定每月按2%作为利息,截止2021年10月31日,共产生的利息63400元
整,原定于10月31日还清全部借款。此后,董志荣多次向陈鹭斌催促还款。直至董志荣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陈鹭斌均以种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董志荣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陈鹭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董志荣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566的银行账户向陈鹭斌名下尾号为8999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如下:
日期
金额(单位:元)
日期
金额(单位:元)
2020.3.13
5000
2020.5.5
5000
2020.7.22
49000
2020.7.23
49000
2020.8.19
37200
2020.9.15
19600
2020.10.28
39200
2020.12.26
13000
2021.1.20
4000
2021.1.27
50000
2021.1.28
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44000
2021.3.10
78400
2021.3.14
29400
2021.3.19
39200
2021.4.13
21200
2021.4.15
19200
2021.4.22
40000
2021.4.26
19200
2021.9.25
15000
共计
576600
董志荣使用的与号×××31的聊天记录主要如下:
2021年7月9日,号×××31:你那边就57了。董志荣:是啊。2021年7月14日,董志荣:你替我想下,我帮你变成了这样。号×××31:我知道,我懂,我也要有钱到了才能给你。董志荣:真的,我相信你,我也没有想到会是这样。号×××31:放心我会还的。2021年12月7日,号×××31:我说了时间长慢慢还总会还清的。董志荣:慢慢还?一个月一万都还不了,60多万要还到什么时候。号×××31:我会努力一个月凑一万还你。20
22年4月13日,号×××31:我现在住的?发律师函?董志荣:律师说起诉的话要地址和身份证。号×××31:东兴路33号502。4月14日,董志荣:身份证正反面记得拍照给我。随后号×××31将“陈鹭斌”身份证正反面的图片发给董志荣,并称:我的意思是等我卡解除我能转给你我会慢慢还你,然后每个月赚多少能存多少也还你,不然起诉最后也是协商分期还……董志荣:我那律师朋友说要起诉,不然时效过了就很麻烦。号×××31:那好吧。
以上事实,有董志荣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聊天记录以及董志荣的庭审陈述等为证,而陈鹭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号×××31的使用人是否为陈鹭斌。在董志荣与号×××31的聊天记录中,董志荣要求号×××31将身份证正反面发给其,随后号×××31发送了“陈鹭斌”的身份证正反面给董志荣,且号×××31,字母部分与陈鹭斌名字拼音相符,数字部分与陈鹭斌出生日期相符,结合该号与董志荣的其他聊天记录内容,本院认定号×××31的使用人为陈鹭斌。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董志荣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主张与陈鹭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陈鹭斌未对借贷关系提出抗辩。本院结合董志荣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及聊天记录,认定董志荣与陈鹭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贷金额为576600元。借款后,董志荣虽通过多次向陈鹭斌催讨借款,但本案未有证据表明陈鹭斌偿还了借款,故本院认定陈鹭斌尚欠董志荣借款5766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董志荣有权随时要求陈鹭斌偿还借款,故本院对董志荣请求陈鹭斌偿还借款576600元,予以支持。未有证据表明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董志荣请求陈鹭斌支付截止2021年10月31日的利息634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鹭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