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信用问题及对策——以2010-2014年信用卡纠纷司法判决书分析入手
作者:周艳芳
来源:《科技创业月刊》 2016年第13期
    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信用问题及对策*
    ——以2010—2014年信用卡纠纷司法判决书分析入手
    周 艳 芳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31)
    摘  要:2010—2014年483件信用卡纠纷司法判决书,显示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持卡人资信欠佳,及银行没有及时催收或保全催收证据、没有及时诉诸司法保护等问题。问题源于银行盲目追求发卡数量、忽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目前阶段需要改变传统片面追求信用卡发行数量的经营模式,通过依法规范服务来培育和发展信用卡客户及业务
    关键词:司法判决书;信用卡风险;银行管理;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6.13.011
    信用卡违约欠款纠纷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直接以我国法院已经判决的主要司法判决书为素材进行分析,探索银行信用卡业务存在的客户资信欠佳问题,希望有助于银行改进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增强信用卡业务的后劲和可持续发展。
    1  持卡人信用欠佳现象
    本文对于信用卡纠纷诉讼案件材料的选取,是通过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收录的法院判决文书获得。为了便于分析,本文限定了以下条件:①最近五年的裁判文书,同时将地域范围限定为我国东部地区各省;②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为主体,涉及案件有中国银行2 879件、中国建设银行5 035件、中国工商银行6 557件、中国农业银行9 432件,共计23 903件;③以各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判决文书为对象。经过整理,最后得到材料为中国银行83件、中国建设银行95件、中国工商银行113件、中国农业银行192件,共计483件。经过对司法判决书的分析,发现了银行信用卡业务中的问题。
    1.1  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持卡人信用欠佳、过期未还占了绝大部分
    从本次分析的司法判决书得出,信用卡纠纷产生的原因总的来说是到期欠款为还,而到期欠款未还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如他人冒用恶意透支及套现、他人伪造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套现等。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分布上,一般普通消费型信用卡纠纷类型较复杂,而10万元以上的大额特殊消费型信用卡纠纷类型比较单一。另外,等行为导致恶意透支及套现现象较多发生于一般普通消费型,一审7件,上诉案件7件,重审案1件,如表1所示。
    1.2  银行对于逾期未还的持卡人,没有及时催收或保全催收证据
    信用卡客户逾期违约后,银行有义务及时向客户催收,且银行债权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保护,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并从银行最后一次催收时起算。信用卡业务持卡人逾期不还中,银行催收次数越多、催收证据保存越整齐,银行债权受到司法保护可能性越大。在这些司法判决书中,有些写明了银行提交了逾期催收的证据,包括催收函、电邮寄单等,有些则没有。从地域范围来看,在东部11个省市中,只有6个省市的司法判决书中有提供催收记录证据;从提供催收记录的案件数量来看,六省共有170个司法判决书,银行提供了催收记录证据;从银行提供催收记录案件数量与各省信用卡纠纷总数量百分比来看,河北省和上海市的百分比在50%以上,其他四省均在50%以下。而六省总百分比为47.2%,六省提供催收记录案件数量与十一省市信用卡纠纷总数量百分比为35.20%,也
在50%以下。总的来看,在信用卡纠纷诉讼案件中,银行提供催收记录用以证明其履行了催收义务的案件占少数,说明银行在催收义务上履行率较低。还有判决文书显示,有的银行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多次催收,但在举证环节时却往往没有提供催收证据,如表2所示。
    1.3  有些案件中显示,持卡人逾期很久银行才起诉
    在司法判决文书中,发现不少案件的起诉时间离违约时间很长。在本次分析的数据显示,信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客户承担罚息等惩罚责任数额超过1万元的案件高达80件,信用额度在5~15万元之间,客户承担惩罚责任所需支付的金额超过2万元的案件则有12件,信用额度大于15万元,罚息等超过3万的案件也有40件。还有一些判决书并没有直接记叙持卡人逾期开始时间,但通过显示的银行起诉标的金额的计算上,也可以推断出起诉时间,即通过持卡人消费时本金与银行起诉时欠款之差计算得出的,根据差额大致推出银行起诉时间的长短,即差额越大,说明银行起诉间隔越长,从而反映出银行追回资产时是否及时。当然,由于各个判决书表述的方式差异,对于通过起诉标金额的计算不一定非常科学,但也能说明一些问题,比如持卡人承担的罚息、滞纳金等数额较大的案件所占比例接近一半或高达70%以上,可以说明绝大多数情况中银行起诉时间离持卡人违约时间较长,如表3所示。
    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一般银行都是胜诉的,法院审理结案后,银行会收回持卡人透支的本金及其违约后产生的赔付金。按照银行的全额计息方法加上滞纳金、复利等,持卡人
欠款时间越长,最后应支付的金额就越大,客观上增加了银行盈利。但是也是有负面影响的,增加了银行催收成本及诉讼成本的扩大,导致了有些债权收不回来。还有就是由于银行起诉时间间隔较长使信用卡持卡人最后应支付的金额加大,甚至有的出现了“天价”赔款,已经有很多持卡人怨气冲天诉诸报刊言论,最近也出现了对银行不理的判决并迅速被各大网站、个人转载。
    2  持卡人信用管理问题
    信用卡纠纷司法判决文书提出的少数持卡人信用欠佳问题,也显示了银行经营管理中对持卡人资金实力和信用程度管理欠缺的问题。
    2.1  信用卡营销盲目追求数量
    信用卡业务历经30年风雨兼程,已经成为最常用的消费支付工具。信用卡能够如此深刻的影响人们的消费方式,并颠覆传统消费观念,不仅是因为其本身具有独特优势,更是源于银行不遗余力地推销信用卡。多发卡,几乎是所有国内银行的主要和重要的手段。商业银行身处金融竞争市场,为抢占信用卡市场而想尽办法扩张信用卡业务。自然,银行工作人员采用各种方式推销信用卡,这也为信用卡业务埋下了隐患。常见的情况,是银行员工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推销,夸大了信用卡的优点,忽视甚至完全不讲信用卡的不利一面及其违约的后果,这使得持卡人在基本上是没有得到全面的告知情况下领用了信用卡,至于有的员工通过熟人在有的单位批量办理信用卡,持卡人就更是不了解信用卡业务。在这样的
推销机制下,一些持卡人对信用卡业务收费、罚息收取、滞纳金收取、宽限费收取的标准和方式,逾期违约后果的严重性,都不了解或了解不多,极易引发授信额度超出偿还能力,一旦出现逾期未还违约事件就会出现纠纷。还有的持卡人对信用卡风险了解甚少或警惕不够,对于因信用卡发生盗刷、冒用等事件安全意识薄弱,过于因自身经历丰富见多识广而盲目乐观、心存侥幸,致使信用卡逾期后长期欠款不还。对于银行来说,大量逾期违约积少成多都必然会影响信用卡业务的声誉和银行的形象。信用卡发行时,银行员工没有尽到信用卡业务说明义务,特别是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和逾期还款违约的严重后果,相关的领用合约条款对于持卡人来说将不具有约束力,银行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处境。
    2.2  忽视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
    从信用卡纠纷司法判决书看,一些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存在客户资信审核不规范的问题。
    (1)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信用卡时基本上就是没有审核申请人的资信。银行工作人员常常简单对照客户申请材料、快速查阅客户相关证明或担保材料,指示申请人在哪个表格上签名,而事后也较少进行调查核实。这样的业务办理,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法院因无法联系到被告而银行又未进一步提交客户身份资料,导致主体不明确或不适格,只能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此时银行无法从追索对象那里获得赔偿;有的法院审理信用卡纠纷时,客户抗辩称本人没有办理信用卡,是他人利用其身份办理并进行信用卡消费及取现,形成透支款项,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如客户所言驳回诉讼。
    (2)有些申请人对于自己的资金实力和欠款偿还能力没有客观的预计,高估了自身的资金运用水平,导致了不够条件申领信用卡的人持卡或透金额过多而不能及时偿还。这部分人缺乏对自身承受能力的准确判断,可能办理信用额度超出自身还款能力的信用卡,一旦客户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就极容易发生无法偿还之事,以致银行难以追回欠款从而形成坏账。如《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4)杭下商初字第2084号》司法文书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张某某信用卡纠纷案中,张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15万元之多,但至起诉时共还款3 000多元。
    (3)有的情况是持卡人在信用卡业务变更办理中,银行工作人员对于持卡人的资信审核不规范。信用卡业务的客户资信审核不仅存在于营销和准入环节,而且也发生于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主要是信用卡额度调整变更。需要对持卡人申请业务变更之人身份、财产状况等的审核,以确保申请人达到新业务种类的要求或信用额度的条件。有的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可以透支更多金钱,也可以电话办理,这个时候同样需要审核持卡人的身份和资信,而有时工作人员可能认为信用卡已经发放了,就忽视了资信审核的重要性。
    银行卡有借记卡和信用卡之分,区别是信用卡可以透支而借记卡则不能透支,显然信用卡领用人应该是有一定资格要求的,即信用卡业务面向社会公众是有准入门槛的。事实上也是这样,银行发行信用卡,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许可是有一定要求的,因为银行要考虑自身资产的安全,讲求流动性、安全性与效益性的统一。一般而言,银行审核包含申请人身份、职业、财产状况、信用情况等,以判断申请
人偿债能力。从银行自身的角度说,认真、细致调查和审核申请人之条件,做出客观评估,核发信用卡,有助于银行排除潜在风险,提高银行经营效益。之所以出现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对于申请人审核不严,估计不是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和专业素养不足,应该是各个银行管理中对于信用卡发卡数量的强制性规划有关,导致了基层员工想方设法扩大客源、多发信用卡,自然本来应该严格审核的程序简化了。
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    3  银行的经营对策
    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持卡人资信不佳问题,源于银行盲目追求发卡数量造成的,那么,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是,目前阶段需要改变传统片面追求信用卡发行数量的经营模式,各个银行依据自身的经营定位,通过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规范服务来培育客户、发展客户,从而减少持卡人资信不佳现象。
    3.1  改变片面追求发卡数量的经营模式
    信用卡是全球各大银行必争的业务领域,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给银行带来了业务发展和利润增长,由于对发卡量的过分倚重,也带来了诉讼纠纷案件的激增,同时还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议论。对于疯狂追求信用卡发行数量,引致了信用卡犯罪数量增加,社会各界纷纷给予谴责,这样的报道频发于媒体,有的是一个收入低微的人却成功办理了一二十张信用卡,有的是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自己在使用,有的是疯狂透支不还。这样的盲目追求信用卡发行数量的行为,也使银行卡透支收
不回资金的案件大增,增加了银行收债的难度、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虽然目前还处于很低的风险水准。案件频发、纠纷增多,也有人认为这是银行欠缺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因而,长期以来这种片面追求信用卡发行数量的模式必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