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15
【字 号】宁政办[2013]63号
【施行日期】2013.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现将《西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5日
西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政府网站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进一步推动政民互动交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1〕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和政务内网上建立的,彼此物理隔离的政府网站系统。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西宁”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市政府对外的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门户网站),是为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供面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进行互动交流的信息平台。西宁市政府内网网站(以下简称市政府内网网站)是为政府机关工作提供信息和网上办公的平台,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信息检索和决策参考等服务。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网站是市政府网站的子网站和重要信息来源,承担
对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的任务。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内网网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市政府网站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指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建设,制定全市政府网站建设技术体系和信息标准,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内网网站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由本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选配熟悉本单位整体情况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发布
  第九条 市政府网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就重大问题进行政府信息发布,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开展与公众互动交流。门户网站要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着重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公益性服务。要与子网站做好链接,通过相应的技术规范,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第十条 政府网站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更新、发布下列信息:
  (一)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重大工作部署;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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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内网网站主要发布以下信息:
  (一)地区概况,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概括介绍,各部门的行业概况;
  (二)机构职能介绍,业务范围,主要领导同志姓名、职务、简历、分管工作、办公电话;
  (三)法规规章、政府及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
  (四)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会议纪要及各类通知;
  (五)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及信息、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热点事件的关注与处理等详细情况;领导活动情况(近期活动安排、讲话等);
  (六)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七)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基本栏目设置和技术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类栏目,要做好后台处理工作,积极协调相关区县政府和部门进行办理,办理结果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答复,不断增强网站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互动栏目内容的网上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要不断创新政府与公众沟通交流的新渠道、新方式,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逐步开通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栏目;要开通政府领导信箱,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反映情况;要围绕政府重要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集以报送和信息共享为主,以网上抓取、网站链接、栏目共建为辅。
  (一)信息报送:各区县、各部门按照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系统向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报送信息,经采编审核后发布到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新闻联播从西宁电视台转录,其他视频由各区县、各部门提供。
  (二)信息共享:通过采用网站数据共享技术标准,建立政府门户网站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市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区县、各部门网站之间信息资源共享。
  (三)网上抓取:由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编人员负责,通过技术手段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上采集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
  (四)网站链接:通过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将子网站主页或重要栏目及内容与市政府门户网站主页或相应栏目进行链接。
  (五)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或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要求,或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提出要求,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共同对栏目内容进行维护。
  各区县、各部门门户网站应根据各自网站建设实际制定相应的内容保障机制,切实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全面性、针对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市政府内网网站信息采集以信息报送为主,以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为辅。
  (一)信息报送:各区县、各部门通过内网政务信息报送系统提供信息,经采编审核后发布到市政府内网网站。
  (二)网站链接:通过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将各区县、各部门的内网网站主页、重要栏目及相关业务系统与市政府内网网站主页链接,并按照访问范围设定相应权限。
  (三)栏目共建:根据内网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要求,针对市政府重要活动、重点工作等,在市政府内网网站设立专门栏目,由相关单位进行维护。
  建设内网网站有困难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可利用市政府内网网站建站系统建设本区县、本部门内网网站。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内网网站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发布,共建栏目信息经授权由合作单位发布。各区县政府和各部门网站信息由本区县和本部门办公室负责审核发布。
  第十八条 各区县、各部门如需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栏目规划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对市政府门户网站、内网网站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和政民互动交流类栏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