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恋这件小事演员法院电子送达判决书定稿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春随想
、采用传真、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发送和接收、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权观点
主编:人民法院编
曲鑫图片电子送达是互联网法院的基本送达方式,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条件、方式和范围;第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和告知规则;第十七条明确了有效送达的情形和判断标准。有三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一是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因此,《规定》明确了适用电子送达的确认和告知程序,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意思表示与实际诉讼行为有矛盾的情况,《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默示同意规则”,具体情形包括:对电子送达作出过事前或事中的约定,或者事后作出认可。确立“默示同意”规则,能够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有序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频率。
二是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规定》第十五条明确,除了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材料可适用电子送达外,在充分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对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也可以电子送达。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这里的“同意”,应当是“明示同意”,不能是“默示同意”。
主编:沈德咏
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以到达对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不论受送达人是否真正实际接收并了解送达文书的内容,只要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地址或通设备号码,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发送到受送达人指定的电子息系统时,就视为送达已经完成并发生相应的送达效力。因受送达人原因未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的责任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受送达人不得以其并未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为由主张送达不生效力。本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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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魁星投资主张本案一审法院公告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按照魁星投资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了等相关法律文书,该地址也是魁星投资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载明的地址,该地址应视为魁星投资自身认可的有效地址。故一审法院已经向魁星投资有效的送达地址对魁星投资进行了送达。其次,一审法院在按照魁星投资的有效地址仍无法对其进行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无不妥。魁星投资称其办公场所无人上班,一审法院应当采取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移动通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的规定,魁星投资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一审期间的电子送达途径处于正常状态。此外,魁星投资已参加二审诉讼,一审送达程序对其实体权益未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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