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是⼈民法院强制执⾏的⼀种⼿段,如果⼈民法院决定强制执⾏的,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执⾏⼿段的。对于不动产,是可以进⾏拍卖,然后办理过户⼿续的。那么,法院执⾏拍卖房⼦流程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拍卖前,查封房屋
(⼆)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五⽇前公告)
1、竞买⼈应当于拍卖前向⼈民法院预交保证⾦。申请执⾏⼈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保证⾦的数额由⼈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前通知当事⼈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于拍卖⽇到场。
(四)第⼆次拍卖
拍卖时⽆⼈竞买或者竞买⼈的最⾼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内再⾏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内进⾏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或者其他执⾏债权⼈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起七⽇内发出变卖公告。⾃公告之⽇起六⼗⽇内没有买受⼈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其他执⾏债权⼈仍不表⽰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或者承受⼈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办理产权过户。
所谓保留价,是出卖⼈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维护⾃⼰利益的保证⼿段。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司法拍卖应当
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的意见。⼈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如果出现流拍,再⾏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
如果被执⾏⼈不履⾏⼈民法院判决的,⼈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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