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利用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 | 编号 | 2015第 号 |
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的告知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法律文书,保证执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行政执法阶段,包括调查、处理、执行; 3、处理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己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 1、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2、本人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法国和波兰风景名胜区代收人: 与本人关系: 地址: 邮编: 3、本人指定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 1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2传真,接收号码:应采儿晒一家三口 3,邮箱地址: 4其他方式及码址: 4、其他: | ||
十一见闻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工作人 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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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
2、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室、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3、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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