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规定
为体现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关心,切实让参军服兵役的大学生在“经济上有优待、政治上有进步、工作上有出路、发展上有前途”,国家和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大学生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2.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是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拨,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拨,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拨的,优先录取;
3.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
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4.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5.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伍军人考公务员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6.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团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7.非京籍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从本市入伍的退伍士兵,被用人单位接受的可落户在北京。退
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是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8.义务兵有待金标准每人每年2.2万元,新标准从2013年夏季征兵工作开始执行。
9.从2010年冬季征兵开始,凡从北京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的义务兵,正常退伍并复学的,一次性补助学金从1万元调整为4.3万元。
注:根据以上相关政策计算,以学校大一新生(四年制)为例,两年义务兵的有付金额可达12.3万元。
二、2012年北京市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情况
北京市规定,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1年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北京市考学升学,继续学习相关优惠政策。
应届大学毕业退役士兵同时享受国家和北京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
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对服现役满12年得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非京籍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1.公务员考录: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是病人数的10%;如果当年公务员考录岗位总体数量较少,考录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5%。同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考录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3.国有企业招聘: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4.非公经济组织招聘:统筹非经济组织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2012年是落实大学生招聘安置政策的第一年,北京市强势推进,加大了协调安置力度,可选岗位远远超出规定的50%的指标。全市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共计501人报考,北京市共拿出676个岗位进行安置,公务员岗位91个,事业编岗位100个,国有制企业单位岗位205个,非国有制经济企业岗位280个;目前了解到,已经安置大学生士兵达到90%以上,还有部分正在或即将办理录用手续,外地本科生落户人员基本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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