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生猪价格表案例4:承诺作出的方式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案例5:承诺作出的方式叒怎么读?
——穆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日,某国际旅行社向穆某所经营的某旅游景区宾馆咨询了服务情况后,向该宾馆发出传真,传真中写明:先将我社团对计划传真与您,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1)入住时间2012年7月5日,离开时间7月6日;(2)入住人数为50-60人,费用为2人间120元/天·间,3人间150元/天·间;(3)用餐安排:7月5日晚餐15元/人,7月6日早餐5元/人、午餐15元/人;(4)7月5日晚餐后安排温泉洗浴。后附:敬请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
接到传真后,穆某遵此作了安排。7月3日,该国际旅行社的代理人到穆某宾馆实地了解后,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不满意,但对温泉洗浴安排未明确表态。后该国际旅行社带旅游团至景区入住另一家宾馆。
穆某向法院起诉,该旅行社向我宾馆发出传真,写明双方商定的房间数量及价格,我宾馆为此作了相应准备,现该旅行社未依约入住我宾馆,该我造成损失,故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3060元。
该国际旅行社辩称,我社所发传真未经对方确认,故双方未达服务合同;我社原打算入住穆某宾馆,但经考察发现,该宾馆位置不好,并已于7月4日电话告知穆某不入住其宾馆。案件审理中,关于电话通知一事,穆某否认,旅行社亦未提交确实证据证实。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向穆某口头询问相关事宜后,向穆某发出传真,该传真文本中注明了住宿天数与价格、餐饮价格及其他服务项目等,内容具体确定,且要求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还提出“如有问题随时联系”,表明该旅行社已经向穆某发出要约,该要约合法有效,对旅行社具有拘束力。对于该要约,穆某虽未书面确认,却已实际行动承诺,因此,双方之间已达成服务合同。现旅行社未依约入住宾馆,应属违约,且旅行社应能预知,其单方取消计划会给穆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鉴于双方系在合同履行日前发生争议,穆某的经济损失可适当避免,因此对于赔偿数额应酌情考虑。综上,法院判决旅行社向穆某赔偿2000元。
三、案件事实及争议的法理评析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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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旅行社是否赔偿穆某经济损失的关键,是看旅行社是否有违约行为,违约的前提是双方之间有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旅行社向穆某发出传真的行为是要约,该点没九眼桥事件女主角照片
有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旅行社向穆某发出的要约是否被撤销;二是穆某是否对该要约作出了承诺。如果要约未撤销,且某某已对此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旅行社应依约履行义务,即按时入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莫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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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的要约是否撤销
本案中,旅行社的传真一旦到达穆某,邀约即告生效。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业已生效的要约还可能归于无效,即“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旅行社在穆某承诺之前撤销其要约,则合同不会成立。在审理中,旅行社曾主张,7月4日曾电话通知穆某不入住宾馆,如果该行为属实,则可看作旅行社有撤销其要约的意思表示。法院因证据不足未对此予以确认,故旅行社撤销要约的抗辩未获法院认同。
事实上,即使旅行社能证明7月4日的电话属实,也难以发生撤销要约的效果。因为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旅行社在传真中明确提出,“敬请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且旅行社深知,
一旦穆某按此计划安排有关事宜,必然有所付出,这实际上暗自
表明了旅行社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意思,属于《合同法》中的“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另一方面,本案中的穆某显然已相信旅行不会撤销要约,并作了与要约内容相一致的安排,即“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本案中,旅行社的要约已经生效,并未被撤回、撤销。
2.穆某是否作出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也即原则上,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例外也应允许其他方式。
本案中,旅行社主张合同未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穆某未对旅行社的传真进行书面确认,即未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承诺。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也同时规定,特定情况下,承诺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穆某在接到旅行社传真之后,即着手安排相关事宜,可看作是以行为进行承诺。而且,旅行社在传真中也要求穆某“按照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这意味着旅行社承认穆某可以以实际行动进行承诺。因此,本案中穆某的安排与准备行为,说明其对旅行社的要约已作出了承诺。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
为时生效”。因此,本案中穆某的承诺行为已经生效,旅行社与穆某之间的服务合同也已成立。
(二)关于承诺作出方式的总结
承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要约人,承诺的方式就是承诺人(受要约人)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借以表达的方式。按照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如果要约对承诺的作出和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承诺自应遵从该规定。
在要约对承诺的作出和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要约所要求的承诺方式事实上构成了承诺的一项特别有效条件。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口头回答的,属于无效承诺。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对于承诺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当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