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杭州影院
2014.04.25
施行日期
2014.05.25
文号
杭政办函[2014]60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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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5日
  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推进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救〔2007〕216号)和《浙江省民防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意见》(浙民防〔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战)结合、资源共享、属地管理”的要求,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全面提升我市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实现分级建设和管理。同时,规划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要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实现科学安全规划。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不同灾种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确保发生灾害事故时,居民众能安全快速地到达避灾疏散场所。
  (三)平灾(战)结合,科学管理。坚持平灾(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现有资源进行改造,或与新建场所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灾功能。同时,积极探索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科学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单位管理为主体的应急保障机制和财政经费补偿机制,科学制定启用预案,规范启用程序,确保平灾(战)功能转换和有效衔接。
  三、建设目标
  到2017年年底,全市乡镇(街道)级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实现全覆盖;村(社区)级应急避灾疏散点覆盖率达到65%,其中易灾村(社区)应急避灾疏散点覆盖率达到100%。到2020年底,全市实现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全覆盖,基本建立起布局合理、安全实用、管理规范、功能完善的应急避灾疏散网络体系。其中,建设容量不小于1000人的市级应急避灾疏散基地2个;各区、县(市)建设容量不小于500人的县级应急避灾疏散中心1-2个;各乡镇(街道)建设容量不小于100人的应急避灾疏散中心1-3个;各行政村(社区)建设容量不小于50人的村级应急避灾疏散点1个。
  四、建设管理任务
  (一)做好规划实施及现有资源确认工作。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政府要重点抓好《杭州市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政府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规划布局,积极推进本地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各地应依托公园、大型绿地、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福利机构、人防工程、行政村(社区)办公楼和文化礼堂等公共建筑物建设不同规模、不同保障类型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对其中符合安全条件或修缮后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建筑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任务目标要求,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鉴定后,确认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立标识标牌。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地面上建筑物的确认和避灾疏散场所标识标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人防部门牵头负责地下人防工程的确认和人防工程标识标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公园、广场和绿地上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修建、确认等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明确新建、改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项目建设要求。对新建、改建避灾安置场所项目,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实施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确保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疏散和进出通道等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能及时快速避险和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三)统一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名称和标识。市级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名称统一为“XX市XX应急避灾疏散基地”;县、乡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区县(市)、XX乡镇(街道)避灾中心”;村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避灾点”。辖区有2所以上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可以采用“辖区名+第一(第二、第三……)+避灾中心(点)”,或“辖区名+所在地点具体名称+避灾中心(点)”的方式命名。在通往避灾疏散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杭州市XX基地”、“XX区县(市)、XX乡镇(街道)避灾中心”或“XX村(社区)避灾点”的路线指示牌。在避灾疏散场所地面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以便于引导众转移安置。指示牌、标识牌按照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标准,采用推荐的用材、规格和标志图案。人防工程的标识标牌按照市人防办的统一要求设置。标识标牌设置费用由民政和人防部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规范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工作流程。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项工作流程。灾害预警发布后,要及时启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时掌握灾害等级和危害情
况,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人员的各项准备工作。转移安置人员到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后,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其基本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要确保转移安置人员数量与安置接纳能力相适应,防止超负荷安置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转移安置人员要认真遵守避灾行为守则,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灾害警报解除后,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转移安置人员回迁转移。避灾任务结束后,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管理单位要抓紧清理场地、打扫卫生,恢复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原有功能;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上报避灾人次、消耗和需补充的各类物资情况,及时评估正常使用中损坏的公共设施和相关财物价值,并报请当地政府给予修缮或提供经济补偿。
  (五)健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各项管理制度。
  1.准入登记制度。区、县(市)政府要对拟确认和改(扩)建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进行严格审查,符合要求的,纳入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管理范围,由当地民政和人防部门登记在册,实施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2.安全管理制度。区、县(市)政府每年汛前要对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2―3年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不符合要求
的不得作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继续使用,待其整改达标后重新纳入使用和管理范围。
  3.预案管理制度。区县(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针对当地易发多发的灾害隐患,结合本辖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及分布情况,制定完善避灾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转移安置程序、救援保障体系、场所运行方式,加强避灾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避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4.日常管理制度。要制定完善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管理人员工作管理职责、避灾人员行为守则等,并上墙公布,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运转有序。
  5.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及其设施,不得擅自侵占、随意处置或挪作他用。对因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故意损坏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及其设施的,要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部门职责
  由民政、人防部门牵头,发改、建设、住保房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运行保障等工作。
  (一)民政部门。落实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能;根据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启用预案,按级做好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灾民基本生活所需物资的预储和保障工作;指导产权或责任单位对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实施科学管理,编制启用预案;指导并协调各区、县(市)做好现有资源确认,编制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年度安全鉴定和修缮计划以及资金预算。
  (二)人防部门。负责编制人防工程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计划,并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制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启用预案;负责牵头编制市政府组织的重大、特别重大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人员防护行动方案;指导各区、县(市)在建设地面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时兼顾防空需要,并增加相应设施。
  (三)发改部门。负责将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做好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的项目审批工作。
  (四)建设部门。负责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做好现有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房屋安全鉴定和修缮的业务指导工作。
  (六)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对主城区拟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用地进行规划控制,指导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学校内设置和建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有关工作;指导相关学校做好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公安和城管部门。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标准和城市管理要求,负责疏散通道及周边区域相关交通标识、标志的设置工作;拟定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内部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方案。
  (九)市政府应急办。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启用预案。
  (十)财政部门。按照现有财政管理体制,对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十一)贸易(粮食)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负责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十二)卫生、经信、城投和电力部门。分别负责市级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内医疗卫生、通信、应急供水、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主体单位(或权属和管理单位)对区、县(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内医疗卫生、通信、应急供水、供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落实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当地公共体育场(馆)兼作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园文部门。负责利用公园绿地建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有关工作。
  (十五)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科委(地震)部门。参与做好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建设计划的编制、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