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庭民事送达工作的调研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12.06
【分 类】司法调研
正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庭民事送达工作的调研报告
 
--以宝坻区人民法院林亭口人民法庭为例
 
林世开
  民事送达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送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立案、答辩、诉讼保全、开庭、判决、上诉及执行等各个程序能否顺畅运作,其对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均有重要影响。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其中直接送达是立法最为鼓励和司法实践中最为常用的送达方式,相比之下,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引起的争议则较多。
  在基层人民法庭,送达可以说是最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活动之一。面对基层人民法庭司法资源有限、工作人员较少的现实情况,如何更好地开展送达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笔者结合近一年来在林亭口人民法庭的实习锻炼经验,就人民法庭的民事送达工作展开调研,以期为改善送达工作方法,实现更好的送达效果提供借鉴与参考。地下城安全模式解除
  一、林亭口人民法庭送达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林亭口人民法庭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简介
  林亭口人民法庭管辖林亭口镇、八门城镇、黄庄镇三个镇。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林亭口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身体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等,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例高达53%,离婚纠纷案件占30%,民间借贷纠纷占7%,其他几类案件共占10%。
  (二)林亭口人民法庭民事送达工作情况
  案件类型和当事人所在地是影响送达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林亭口人民法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告是天津农商银行宝坻林亭口支行、八门城支行和黄庄支行,被告几乎都是本辖区内的农民。原告在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当时,仅要求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但没有留下,起诉时只能根据身份证复印件的记载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地址。2011年下半年,这类案件以邮寄送达方式为主,个别被告因常年不在家以致邮寄无法送达时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2012年上半年,这类案件以直接送达方式为主,大多采取亲自去被告家里送达的方式,遇到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则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对于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则以直接送达方式为主,这几类案件的原告往往可以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法官可以通知
当事人来法庭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个别当事人在外地或居住地离法庭较远的,则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还有一些被告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的,则选择公告送达方式。
大病救助怎样申请  2012年上半年较之2011年下半年,林亭口人民法庭的送达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2011年下半年,林亭口人民法庭最常用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比例占到52%,其次是邮寄送达,比例占到38%,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所占比例各为5%,没有出现委托送达的情况。2012年上半年,林亭口人民法庭在送达方式上仍以直接送达为主,比例上升到85%,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所占比例各为5%,没有出现委托送达的情况。这种变化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办案效率的需要。2012年初,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邮寄送达方式耗时较长,占用了一定的审理时间。因此,在2012年上半年,除个别在外地的当事人,林亭口人民法庭一般不再采用邮寄送达,而改为直接送达。
  2、提高案件调解率的需要。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上半年这类案件以邮寄送达为主,被告往往不来出庭应诉,以致缺席判决居多,调解率受到重大影响。为了提高
调解率,2012年上半年这类案件改为以直接送达为主,法官亲自到被告家里送达,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案件缘由及出庭应诉的重要性,这样在指定的开庭日期,被告一般都来出庭应诉,案件的调解率得到了大幅提升。
  3、执行工作的需要。林亭口人民法庭作为宝坻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工作职责既包括立案和审判,还包括执行,为了改进执行工作,在送达方式上作出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二、送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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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璇八卦  (一)送达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主客观原因,林亭口法庭在送达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送达难”的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概括来讲,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直接送达中需要法庭工作人员亲自去被告家里送达,且经常遇到当事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不在家的情况,造成反复送达,使得人力、物力、财力消耗较大;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不配合送达工作,时常出现拒绝签收的情况;三是适用留置送达时,村委会负责人以及村民不能积极协助法庭送达工作;四是公告送达一律采取在《法制日报》上刊登的方式,形式过于单一,费用过大,
耗时过长,延长了审理期限,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五是许多农民对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效力不理解,在收到应诉材料后仍不出庭应诉;六是电话通知当事人来法庭领取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时,经常出现无人接听和关机等无法联系的情况。
  (二)造成“送达难”的主要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又有司法实践层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困难和障碍,又有工作人员主观方面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高冷昵称2个字  1、立法不完善,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对送达工作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其中“同住成年家属”具体指哪些人,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而且范围有过窄之嫌,很难满足实践需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签收的范围也过窄,部门负责人和一部分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以致局限性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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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条关于留置送达方式的规定要求过严,程序繁琐,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农民没有单位,作为基层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在村庄这一熟人社会,很多人往往因为怕得罪人而不愿到场见证。“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中的“代表”含义不明,是否应该包括当事人所在村的村民,实践中理解不一。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文告。人民法院公告除部分采取直接张贴的方式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催告、宣告死亡、失踪、破产等法院公告,均采取在报纸上刊登的方式。”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报为指定的发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报纸。”这几条关于公告送达方式的规定在实践中引起很多争议,多有受人诟病之处。法律规定公告需要60天,
而一个案件通常需要送达应诉材料和民事判决书两次公告,仅此送达时间就要耗费120天,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入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无疑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讼累,也严重影响了法庭的办案效率。此外,公告送达的方式也过于单一,规定要求公告要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林亭口人民法庭一般刊登在《法制日报》上,这两类报纸都不是老百姓普遍订阅的报刊,公告所占的版面过小过偏,农村的当事人根本无法看到。过去一年里,林亭口人民法庭公告送达的案件,被告都没有出庭应诉,案件均为缺席审理,审判效果不甚理想。加之公告费用奇高,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给他们造成了很大困难。而关于公民的“下落不明”,由于对其没有时间和具体操作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