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电脑看书软件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回避
第三节 时效、期间和送达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询问
第三节 抽样取证
第四节 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节 勘验、检查
第六节 鉴定
第七节 证据审查
第四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五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处罚决定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七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的执行
第三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案件终结
第九章 案件移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张翰郑爽最新消息复合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
(五)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包括消防在内的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周笔畅最新消息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辖
第十四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十五条 行政案件由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管辖分工办理。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
有关的消防救援机构。
原办理案件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在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直接办理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通知当事人。佐佐木希个人资料
第二节 回避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决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记录在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人口最多的国家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被决定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
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第三节 时效、期间和送达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文书送达期间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场交付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附卷的法律文书或者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或者代收人在附卷法律文书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
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高招办第三十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消防救援机构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传真、、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电子送达的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消防救援机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
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消防救援机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消防救援机构门户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告送达的期限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依法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五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并依法制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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