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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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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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苏高法〔201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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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5.07.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间、送达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15〕15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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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省法院制定了《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省法院从今年7月份开始,将每月检查通报各市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落实情况,并把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中级法院的综合考评。现将该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8日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民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通过专用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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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 除法律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适用电子送达外,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通知书;
  (三)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
  (四)开庭传票;
  (五)听证通知书;
  (六)举证通知书;
  (七)执行通知书;
  (八)限期履行通知书;
  (九)缴费、缴款通知书;
  (十)审判信息查询须知;
  (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 案件登记受理时,立案人员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勾选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并告知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使用的网址、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
  第六条 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并经操作确认后,自动上传至案件数据管理中心,通过保密网闸发送至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并由系统即时提示。
  第七条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依次点击“文书送达”、“待签收文书”,查阅电子版司法文书。
  第八条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司法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第九条 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司法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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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