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邮箱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接受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其他类别学生的处理亦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
籍除外)给予
以下处分:
李晨示爱范冰冰(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受到上述处分的,学校有权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向受害方进行经济理赔等。
黄日华个人资料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
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要求延长该学生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多于原处分的期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满,如学校没有做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则该处分视为自动解除。
第五条处分(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
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南京旅游景点有哪些好玩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日期。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因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及相关部门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
学生工作处或者学院负责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学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
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大学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
疫情平安祝福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其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研究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处分期结束后,相关学院根据学生受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装入。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第六条处分(处理)的申辩与申诉
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该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申辩可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提出,学生可在其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申辩代理人。
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向学生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学生其具有申诉权。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具体申诉程序详见《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
财神节是几月几号(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
(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四)在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