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购物、视频直播强劲发展,一大批主播开始以互联网为基点催发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即“直播+电商”模式。该营业模式已经变成流量变现的标配,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带货,将直播+电商的业务模式推上了风口浪尖,然而,接二连三被曝出的偷逃税案涉及金额动辄上亿元,反映出该模式下仍存在诸多涉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直播+电商”模式,探讨当前存在的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滥用核定征收政策、设立“空壳公司”等涉税风险,从而提出应提升主播纳税意识、明确规定纳税人收入性质、引导纳税人正确合理选择经营模式等防范涉税风险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直播+电商;新兴商业;涉税风险;
一、引言
自媒体时代的开启,让越来越多的普通人靠网络走红,拓展了传统的经营模式。在互联网经济的带动下,“直播+电商”模式成为了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直播平台为普通人提供了更为多样的表达形式和分发渠道。然而,各个主播的纳税意识参
差不齐,对隐藏背后的涉税风险普遍不重视,导致了多起偷税漏税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在税收征管远远不够。介于此,本文拟从直播电商视角出发,深入探讨直播带货的业务模式,详细分析直播带货中存在的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滥用核定征收政策、设立“空壳公司”等涉税风险,进而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应提升主播纳税意识、明确规定纳税人收入性质、引导纳税人依法选择经营模式等防范涉税风险的相关建议,以更好的促进直播行业的发展和运行。
二、“直播电商”概述
(一)“直播电商”发展现状
直播,即主播在社交媒体上积攒人气,依托数量庞大的粉丝体进行定向营销,从而将粉丝力量转化为购买力[1],实现流量变现。谈到“直播+电商”,无法避免的都是围绕着流量变现的话题,主要发展于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综合社交平台,而流量变现的形式主要集中在广告、内容、娱乐、电商等四个领域[2]。对应的产业链有序分工,上游为经纪公司、孵化机构,中间环节是社交平台、视频直播平台,终端是电商销售及广告链接等[3]。而电商直播带货,则隶属于“网红经济”,即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间或邀请职业主播进行线上推
介等方式,线上展示商品、开展答疑咨询服务、进行导购销售的新型服务方式[4]。这种新型销售模式使得消费者通过观看主播的线上展示以及互动,足不出户就可以卖到心仪的商品,极大地缩短了供应链和需求链,提高了销售效率。一般而言,带货主播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人,通过利用其粉丝基数,再加上充分发挥了视听效应,迎合了用户的消费需求。
(二)直播带货业务模式分析
随着“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购物、视频直播强劲发展,网红直播带货也存在很多涉税问题。直播行业主要涉及品牌方、带货主播、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等四方(见图1),因业务模式不同,则其应交税款的项目自然各有区别,进而在缴税方面存在很大漏洞。
图1 直播带货模式下的各参与方
主播以独立身份工作。一些非职业主播、或者刚入行尚未签约公司的主播会以独立名义从事网络直播,没有与公司签约即不存在雇佣关系。此时,带货主播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税年度终了后需办理汇算清缴。
主播签约经纪公司。当主播签约经纪公司之后,经纪公司则担任了主播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而主播的收入性质取决于与经纪公司签订协议形式。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则主播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主播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20%税率缴纳。
主播成立经营实体。主播通过设立工作室取得的各种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按照3%-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缴纳个税,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比降低了10%,极大减轻了税负。如今大部分带货主播为逃避缴纳税款,在“税收洼地”等处注册工作室,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申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但却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直播带货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不主动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
我国纳税人因为对纳税事项认定不明确,导致其税收遵从度较差,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021年12月,税务局通报主播薇娅因隐匿收入、虚构业务,未依法申报纳税而被处以。知名度较高的主播因收入金额过大往往采取隐匿收入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例如,明星范某某就曾因为“阴阳合同”受到处罚。此外,还有一些网络主播为逃避缴纳税款,以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隐藏真实收入。不仅是这些知名度很高的这些主播,就连某一些独立主播因缺少法律意识,存在认为自己带货直播不需缴税的误区,不采取主动申报,等到被税务局查到时已为时已晚,这就存在极大的不主动申报纳税涉税风险。
(二)混淆收入性质、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引起的风险
从主播偷逃税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偷逃税方式大多是虚构业务、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以此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政策。我国新个税改革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项目与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税方式和税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距,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综合计征方式,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经营所得,在扣除合理
成本费用之后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说率。同时,纳税人将收入性质转换之后,就有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核定征收的权利,按一定比例来核定企业利润进行纳税,整体而言税负可极大的降低。
假设主播的年收入为10 000万元为例(见表1),当收入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纳税额为3999.3万元;当收入被认定为企业经营所得时,且当工作室能享受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即税务机关按照其开票额10%来核定企业利润,则应纳税额为343.45万元,整体税负直接下降了3655.85万元,避税效果明显。
表1 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对比
单位:万元
劳务报酬所得 | 经营所得 | |
不含税年收入 | 10 000 | 10 000 |
应纳税额 | 10 000×40%-0.7=3999.3 | 10 000×10%×35%-6.55=343.45 |
papi酱 |
(三)在税收洼地设立“空壳公司”的风险
“税收洼地”是指当地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扩充本地税收来源,而针对在该地注册的企业制定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5]。但是,部分纳税人却利用这个税收优惠政策来钻法律的空子。例如,部分带货主播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工作室,取得的收益流转到工作室账户,再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因此,将工作室注册在税收洼地等区域来享受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利于税收公平,使国家税源流失。例如,薇娅将多家企业注册在上海崇明区,但没有在该地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相当于把在杭州的税转移到了上海,且有明显偷逃税嫌疑。
四、规范直播行业的涉税风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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