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科创板开户条件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效率,监督和控制使用资金,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供给,创造资金效益最大化,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原则
(一)职责划分。即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减少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出纳员不得兼任审核会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
得由同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合理授权。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各级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定期轮岗。对货币资金管理与核算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减少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第四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流程为:
1. 对于母公司5000元以下的资金支付需经部门经理、财务会计、财务经理审批,超过5000元的大额款项支付,还需经过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中部门经理申请的5000元以下的资金支付需经分管副总审批,分管副总申请的资金支付需经总经理审批。
2. 对于子公司,50000元以下的款项支付审批权限与母公司相同,超过50000元的资金支付还需经母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
3. 大额资金支付还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程序办理。
(三)支付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现金出纳人员负责公司的现金收支与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保证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现金出纳员不得从事同等范围内的会计工作。北京华峰公司现金出纳员可以做上海分公司等其他单位的会计,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六条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分公司每次提现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公司及子公司每次提现金额不应超过50000元人民币或遵守开户行规定。
根据公司日常开支情况确定库存现金限额。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0元人民币,分公司为5000元人民币。
公司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或公司财务总监,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送存银行。
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第七条 库存现金使用范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日常现金收支的管理:
(一)公司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帐分管。即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现金收付凭证,办理现金收付,并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但不得兼
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目的登记工作。同样,会计人员也不得兼管出纳工作。做到每一笔现金收支业务都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二)现金出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并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收重付。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帐实核对,不准以“白条”抵库,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帐,并向上面领导逐级报告,查明原因处理。
第九条 库存现金的盘点
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由财务经理或其指定会计人员进行每月监盘,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监盘,做到账实相符。公司审计部进行不定期监盘。
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做相应处罚。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单位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见附表1),由出纳人员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妥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
(二)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三)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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