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抢抓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让我市更多企业站上资本舞台,设立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江门市本级、各县(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应奖补类别安排,对我市注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境内上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及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减持的奖励。
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限售股减持的奖励资金,限售股减持业务发生所在地为蓬江区(不含江门人才岛)、江海区、新会区的,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限售股减持业务发生所在地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由对应市全额承担,限售股减持业务发生所在地为江门人才岛的,由
蓬江区全额统筹。对其他奖励资金,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市本级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按照2:8比例分担。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牵头制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及执行;
(二)负责指导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五)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排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第六条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二)协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将本级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三章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七条对纳入"金种子库”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填写《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公司营业执照、上市服务协议的复印件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
(二)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拟定奖励名单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江门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本级、各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九条我市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标准:
(一)第一阶段: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证监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第二阶段:向审核部门申报IPO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向审核部门申报IPO并取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科创板开户条件(三)第三阶段: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对于在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本条第(一)至(三)项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
(五)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享受本条全过程奖励;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只能单次享受(一)至(三)项奖励。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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