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
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复印件;
(四)证明申领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材料;
(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
急需立即办理《行政执法证》经领证机关证明,对于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原因。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可以在证件办理完毕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领《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岗位调整;
(二)执法内容、范围发生变更;
(三)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
换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领《行政执法证》
补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证明材料;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证》标明的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但因工作需要暂不从事执法工作的可以申请保留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证件期限届满时。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实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一一对应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应包括:
领证需要带什么证件
(一)依法接受行政执法培训情况表;
(二)文明执法情况表;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记录;
(四)承办案件被复议和诉讼结果。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制度。领证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未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证件暂缓注册;补考合格的予以注册;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离岗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将收回的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政府法制部门注销并统一销毁: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岗位调整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离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