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当前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从政党的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其形成和发展是与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现实的认识分不开的。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政治制度
作者简介:李天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李盖启,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单军伟,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民族政治与公共行政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政治。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65-02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然后被付诸实践,才成为国家制度的” 豍。
一、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基本政策的民族区域自治(1931年-1949年)
从建党之初到1930年,中国共产党主张通过实行联邦制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首先是基于当时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在国际上,苏联以联邦制的方式来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在中国,军阀割据的四分五裂状态于政权稳定不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主张先推翻军阀统治,统一中国东部后,再与一些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所成立的自治国家联合组成真正民主的联邦共和国。其次是由于当时党处在幼年时期,对国内民族问题了解得不深。随着中国共产党日渐成熟和对我国国情的认识不断加深,中国共产党逐渐抛弃了联邦制,主张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
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首次明确提出,可以采用联邦制和区域自治两种形式并存的方法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中国苏
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享有自决权。凡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蒙、回、藏、黎、高丽人等民族有权自行决定或加入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政府。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到达陕北,为防止日本侵略者利用“泛回教运动”、“大蒙古主义”,挑拨,中国共产党发布了对蒙古族、回族的两个宣言。1935年12月发表的《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强调内蒙古人民有权自行解决内部的一切问题,任何人没有权力用暴力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的一切权利。同时,蒙古族有权按照自己的习惯和原则组织自己的政府或者和其他民族联合成立政府。1936年5月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再次明确在回族聚集地区,坚持回族自决原则,由回族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独立解决内部事务。在回民占少数的地区,可以以区、乡、村为单位,建立回民自治政府。从这两个宣言可以看出,此时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国情有了更深的了解,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上,已經主张采用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两种方法。
抗战爆发后,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上升为全国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结成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把日本帝国主义驱逐出中国。1938年11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同志提出要在国家统一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同志在报告中强调在共同抗日原则下,回、
蒙、藏、苗、瑶、彝、畲各民族与汉族联合建立政权,各民族之间享有平等权利,并且有独立处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同志还指出,为保障民族杂居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在各级政府中应当成立有少数民族参加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以管理与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同时必须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和文化,帮助各民族发展文化教育,坚持民族平等,汉族在同各民族交往时,禁止任何针对少数民族的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行。1939年12月,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我国各民族的总称,并指出中华民族就是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决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
抗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形势变化放弃用联邦制来解决民族问题,主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在边区少数民族聚集区由各少数民族组织政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此后,陕甘宁边区成立了两个回族自治乡和一个蒙古族自治区,在少数民族散居和杂居地区,还通过成立民族委员会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自由权利。1946年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上,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应保障各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自治权。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颁布《中国人
民解放军宣言》,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1947年5月1日,我国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创建起来的第一个规模较大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制度化和严重破坏(1949年-1978年)
这一时期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了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并初步完成了法制化。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按照民族大小和聚居的人口多少,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此民族区域自治正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可以建立乡(村)、区、县、专区及以上的自治地方,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都称为“自治区”。1954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此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在全国获得了全面推广。1950-1958年间陆续建立了新疆、广西、宁夏(1958年)、西藏四个省
级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并在青海、甘肃、新疆、云南、四川、贵州等地成立了20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90%的人口实行了区域自治。
从1957年到结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受到严重破坏。1957年中国共产党开展了党内整风运动,后期出现扩大化现象,“五四宪法”被虚置。全国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运动,地方民族主义倾向被视为敌我矛盾。民族自治地方要求保障自治权,实现民族自治机关民族化,培养和使用本民族干部,纠正民族自治地方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意见,被认为是搞分裂和搞“独立王国”。此后,有些民族自治地方被取消或合并。1962年4月至5月,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召开,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占重要地位,中央对会议的基本方向表示肯定,并要求地方政府贯彻执行。但由于对“左”的错误指导思想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纠正,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中的很多问题仍然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根本性破坏。从1967年1月起,多数民族自治地方都被夺权,建立了革命委员会,自治机关陷于瘫痪状态,自治权完全丧失,不少少数民族干部遭到迫害。197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特别删除了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权的规定。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恢复和进一步发展(1978年-现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通过拨乱反正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基本政策的地位,并把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建设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1980年同志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现民族区域自治”。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强调“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就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自制权的内容及自治机关的设立作了规定,再次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地位,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下来。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走向成熟。在实踐方面,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全国掀起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高潮。从1984年到2001年,全国共新建民族自治县51个,民族自治地方总数达到159个,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4个自治县(自治县后调整为120个)。
通过以上回顾,不难看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与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现实的认识分不开的,同时也是和中国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连的。正如亨廷顿所言“制度是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重复的模式” 豎。时至今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认同,为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已经日渐成熟。但是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不可能是旦夕之功,而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不例外。
注释:
豍周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演进.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4).
豎[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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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炳镐,马骍,宋全.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十.黑龙江民族丛刊.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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