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主要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子公司(“本集团”)编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的。
(a) 会计年度
本集团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b)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集团的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除特别声明外,计价方法为历史成本法。
(c) 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折算
本集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年末各项货币性外币资产、负债账户按资产负债表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除与购建固定
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参见注释2(j))和下文所述情况外,外币折算差异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与开发房地产物业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房地产物业竣工之前,予以资本化。
子公司的会计报表除权益表项目按照发生时的汇率折算外,均按资产负债表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处理。
(d)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 号)编制的。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子公司指本公司通过直接及间接占被投资公司50%以上(不含50%)权益性资本的公司,或本公司虽然占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只有在本公司对子公司占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虽
占其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期间,其经营成果才反映在本集团的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应占的权益和损益作为独立项目记入合并会计报表内。
本集团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10 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有关规定,于本报告期内购买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本公司将购买的子公司自股权转让生效日起至2005 年12 月31 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本期的合并利润表;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购买子公司自股权转让生效日起至2005 年12 月31 日止的现金流量表纳入本报告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时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包括集团间未实现利润及往来余额均已抵销.
(e) 现金等价物
指所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f) 坏账准备
坏账的确认标准:a。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b。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按期对所有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对账龄一年(含一年,以下类推)以内的应收款项按期末余额的1%;账龄一至三年的应收款项按期末余额的5%,账龄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期末余额的30%提取坏账准备;有确实情况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将产生的坏账大于已提取的坏账准备,对该应收款项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g)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本集团购入的可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短期投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h) 存货核算方法
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土地。非开发产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
年末,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单项、按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单个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已完工开发产品是指已建成、待出售的物业。
出租开发产品是指本集团意图出售而暂以经营方式出租的物业,出租开发产品在预计可使用年限之内(12.5 年—25 年)分期摊销;
在建开发产品是指尚未建成、以出售为开发目的的物业。
拟开发土地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项目整体开发时,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本项目。
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具有经营价值且开发商拥有收益权的配套设施,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已完工开发产品”。
(i)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本集团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超过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差额的,在投资年限内按直线法摊销,当期摊销金额计入投资损益,年末摊销余额包括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本集团对股权投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参见注释2(m)).
——初始投资成本低于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在财政部2003 年4 月7 日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 号)以前已做摊销处理的股权投资差额仍按10 n号房时间年按直线法摊销.
本集团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即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宣布现金股利或利润分配时确认。处置或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参见注释2(m))。
(j)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指本集团为生产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 元以上的资产.
固定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参见注释2(m))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在建工程以成本减去减值准备(参见注释2(m))记入资产负债表内。
在有关建造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一切直接或
间接成本,包括在购建期间利用专门借款进行购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有关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兑损益),予以资本化。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本集团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净额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分别为: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年折旧率预计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12。5-25 3。84%—7。68% 4%
装修费* 5 20。00% 0%
机器设备 10 9。60% 4%
运输工具 5 19.20% 4%
电子设备 5 19.20% 4%
其它设备 5 19.20% 4%
*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装修费的明细科目仍有余额,该余额将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k)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在项目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l)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算方法
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票面价值及到期应付利息,归属在“应付债券"项下。应付的可转债利息按季度计提,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筹资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可转债存续期5年分期摊销,利息计提和摊销的筹资费用一并按债券资金的使用对象进行利息资本化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按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相关规定处理。
(m)资产减值准备
本集团对各项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它资产)的账面价值定期进行审阅,以评估可收回金额是否已跌至低于账面价值.当发生事项或情况变化显示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这些资产便需进行减值测试。若出现减值情况,账面价值会减低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价值即为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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