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北京互联网法院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28883件,共审结 案件27941件。随着数字经济向纵深发展,网络游戏产业、文化娱乐产业增长迅速,与 此相契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侵权类案件占比高,主要涉及互 联网领域著作权保护问题;二是涉案作品类型广,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三是案件事 实技术性强,法律问题较为前沿、复杂性高;四是新的商业模式频出,平台混业经营趋 势明显。针对互联网经济模式与技术融合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断 提升互联网法治能力,立足审判研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 案件,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网上营商环境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版权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西安佳某数字娱乐发行膿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箫某企业发展
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f
北京梦之城文化:
与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北京麒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某网络科玫
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享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琢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例一
西安佳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箫某企业发 展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杈纠纷案
|一审:(2020)京0491 民初2769号
(一)基本案情
西安佳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 公司)享有影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箫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箫某公司)为“飞 幕"A P P的运营商,该APP提供了 ‘‘听音识剧"功能,即通过将涉案作品以每分钟为单位进行剪辑,并上传至服务 器中,当网络用户播放涉案作品声音时,APP后台通过语 音识別,对比服务器中的作品片段,可以实现自动抓取并 播放,用户还可以将识别的作品片段发布于被告A P P的相 关栏目中。佳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 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冯提莫箫某公司辩称,首先,其提供的“听音识剧”服务以 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 权。其次,APP平台无法向用户直接提供电影片段,无法 达到免费在线播放的效果,不会影响原告应得的收益。此外,其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作品" 是指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 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在个人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
箫某公司将涉案作品剪辑后并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其嵌套的“听音识剧”功能,比对网络用户提供的声音,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箫某公司的上 述行为,虽然仅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但其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以供公众在其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 P P获得作品内容。箫某公司的行为 已经侵犯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网络用户使用“听音识剧”功能获取到涉案作 品片段后,还可另行将相关作品片段选择发布于被告APP 设置的不同栏目中。通过栏目中已经发布的视频片段,公 众亦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本案 被告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片段的具体发布者信息,故应认定,萧明公司是其运营A P P中涉案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侵 犯了佳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箫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6万元。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经权利人授权将他人作品进行剪辑并进 行分段播放的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 合理使用。本案判决不囿于外在的技术“创新"形式,认 定了信息网络中“提供作品”的标准。坚持‘‘鼓励技术向善、维护技术中立、制止技术向恶”的裁判理念,将借创新技 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侵权,有助于规范网络传 播行为,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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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著作杈典型案例及评析
案例二
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与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上海腾讯 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著作杈杈属、侵杈纠纷案
|一审:(2020)京0491 民初 2880号
(一)基本案情
1989年8月1日,第426期《皇冠》杂志刊登《律 师爸爸陈某某给女儿三毛的一封信—
—过去■现在•未来》(以下简称涉案书信),书信落款‘‘父字一九八九年六月 五曰”。涉案书信全文4627字。陈某某生前居住在台湾 地区台北市,于1997年6月2日死亡。其与配偶缪某某 育有四子女,缪某某及二女三毛先于陈某某死亡,其余子 女为本案三原告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三毛系陈某某 的二女儿,台湾地区著名作家,无子女。在《见字如面》第二季第10期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中,演员李立 朗读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并配有中文字幕,朗读开始前 介绍的书信名称为《你这一次的境界是没有回头路可言了》。经比对,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1190字,除名称不同外,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内容与涉案书信还存在以下不同:1.字词、短语的增添、修改或删除,共计101处;2.删除 长句、段落26处;3.调换段落顺序2处。涉案节目在读 信前后,主持人及解读嘉宾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介绍和评论。涉案节目主题为‘‘思念",总时长约1小时15分钟,朗读 涉案书信所占时长约为7分30秒,评论涉案书信所占时长 约为3分30秒。涉案节目在腾讯视频APP及网页端( v.qq/)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
播出时片尾署名的联合 出品人为三被告,并标注‘‘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归深圳 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所有’’。涉案节目的播放量为1959万次。三原告以三被告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 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相关合理开支。
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适当 引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1.侵犯作品修改权的认定。涉案苷 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对书信字词、短语的増添、修改或删除,属于对涉案书信的文字性修改、删节;将涉案书信的长句、段落删除以及调换段落顺序,属于对书信内容的变更,因而均落入涉案书信修改权控制的范畴。涉案节目以字幕的 形式固定并再现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虽然对书信内容 进行了部分改动,但并未形成新的表达,因而仍构成对涉 案书信的复制。涉案节目中,演员面对现场观众,配合肢 体动作及面部表情,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饱含感情地朗 读出来,属于对涉案书信的表演行为。由于涉案节目中包 含了涉案书信的表演及字幕,公众在观看网络中存在的涉 案节目时可以通过聆听对涉案书信的朗读以及观看涉案书 信的字幕的方式,知晓涉案书信的内容。因此,即使信息 网络传播的直接对象是涉案节目,但该行为却实际达到了 向公众提供涉案书信的效果,使公众获得了了解书信内容 的可能性。故将涉案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同时 也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受涉案书信信息网络 传播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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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2. “合理使用’’的认定。判断被告行为是否属于对涉 案书信的合理使用,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涉案节目 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是否为"适当引用’’。综合引用数量和 内容两方面因素,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已达到基本再现 涉案书信内容的程度,且该种使用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 说明的目的,因而不属于适当引用。第二,涉案节目对涉 案书信的使用是否与涉案书信的正常利用冲突。涉案节目 未经许可通过朗读的方式再现了涉案书信的实质内容,必 然会对三原告授权他人以类似方式使用涉案书信产生影响。第三,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涉案 书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的同 时还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不仅会影响三原告获得经济 利益,还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这一包含作者人格利益 的权利,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综上,涉案 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涉案节目使用 涉案书信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 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应当就 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 裁判结果
三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 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之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 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2636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 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 典型意义
文化类综艺节目往往与诗歌、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 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因而节目制作者在打磨节目内容、追 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要注意使用已有作品的方式是否适 当。本案对文学类节目常见侵权行为及抗辩理由进行了分 析和认定,剖析了修改权的内涵和外延,探究了侵权使用 及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以期能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 供引导。本案庭审由CCTV-12《现场》栏目全媒体直播,超1700万网友在线观看,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产 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案例三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杈纠纷案
|一审:(2019)京 0491 民初 39992 号
(一)基本案j f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杭州秀秀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秀科技公司)是涉案手机软件“配音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是 秀”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涉案 涉案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 软件是一款向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手机软件.网络用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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