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
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交通事故分类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五、旅游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游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游客以上3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游客以上10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游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业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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