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级别分类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分类进行了规定,新的分类方法更加接近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但是又有不同。
水上交通事故的级别分类为
伤亡
经济损失
水域污染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分类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一般事故
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小事故
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提示:
(一)重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
(二)死亡(含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含失踪)人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四)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
(五)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价值进行统计;
(六)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清污费、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船舶全损时,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船舶价值;
(七)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