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左右
一、受害者的判定
本标准定义交通事故受害者重伤的特征,它能够帮助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有助于当事人的赔偿和康复费的定价。
1.任何交通事故受害者可能患有身体伤害,但仅经过身体检查证实能被定义为重伤。
2.根据全国交通事故伤亡分类和代码,重伤分类划分为三类,即:
(1)重伤一类
1)全部或部分失去知觉;
2)干涉受伤者正常生活中某两个或某一个肢体功能;
3)全身活动有明显限制;
5)受伤者有较多的痛苦;
6)胸骨或颅骨骨折或其它重要的骨骼的严重损伤;
7)严重的面部受伤;
8)受伤者被需要进行手术。
1)眼球损伤或失明;
2)受伤者的动作活动受到明显限制;
3)上肢或下肢受伤部位有明显残疾;
5)受伤者有明显的鼻子损伤或严重鼻息肉。
1)肿瘤和严重伤害者有明显疼痛;
3)毛发局部或全身损伤;
4)受伤者有严重的皮肤伤害;
5)受伤者有头部、胸部或下肢器官损伤;
二、重伤定义的认定
当抢救措施失败,受伤者依然存活时,其伤残重度为重伤,应当按照《全国交通事故伤亡分类和代码》将其分类诊断。
如果意识受到影响,且有偏失知觉或短暂性失去知觉的表现,则应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伤者头颈部运动受限,胸部、腹部、下肢等其它身体部位活动也受到明显的限制,则应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伤者出现困扰、自责感和焦虑等抑郁情绪或疼痛症状,则应认定为重伤。
5.骨骼的严重损伤
交通事故分类 如果受伤者出现明显的骨骼损伤,包括胸骨或颅骨骨折或其它重要的骨骼损伤,则应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伤者出现严重的面部受伤,如鼻部裂伤、口腔开放缺损等外观让人生畏,则应认定为重伤。
如果受伤者出现上肢或下肢受伤部位有明显的残疾,如失去功能或僵硬,则应认定为重伤。
总之,交通事故受害者重伤的判定应当以《全国交通事故伤亡分类和代码》规定的重伤定义为依据,根据受伤者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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