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分类分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类别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本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以下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2.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3.涉外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环境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后果影响程度,将环境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为集团公司级,Ⅱ级为公司级,Ⅲ级为单位级,Ⅳ级为基层单位级。
(一)Ⅰ级环境事件:执行集团公司预案标准。
(二)Ⅱ级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发生 3 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 人及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Ⅰ、Ⅱ 或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污染,或地方水源地取水中断;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 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 10 吨,造成较大及以上污染的事故。
(三)Ⅲ级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发生 12 人死亡;或中毒(重伤)9 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体性影响;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 1 交通事故分类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 10 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
(四)Ⅳ级环境事件:低于Ⅲ级环境事件的,为Ⅳ级事件。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级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级比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