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伤亡事故
目录
伤亡事故
1. 事故类别
2. 伤害程度分类
3.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4. 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1. 事故类别
2. 伤害程度分类
3.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4. 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重大伤亡事故标准
展开
伤亡事故
交通事故分类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如下:
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在GB6441-1986标准中为“放炮”。“放炮”在《煤炭科技名词》中已规范为“爆破”
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
死亡。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包括10人)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的事故。
①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②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③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④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则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⑤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⑥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标准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报告调查处理
一、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而且比较混乱,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火灾、民航等不同领域和行业都有不同的分级标准。
二、条例中对事故等级划分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而划分的,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而且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是高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条例实施后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由于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有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等级,一些行业和领域实际上执行了不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消防、民航、铁路等领域。因此,针对实际情况,条例第三条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四、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对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火灾、民航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都分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作出了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供您参考,所以要看您所在单位是属于哪个行业或者领域了。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是否有标准?是否所有的安全事故都要按照此条例执行?比如:员工的轻微烫伤,也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很小,是否也要一小时内上报,并被10万~20万?
一、直接经济损失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规定: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⑵丧葬及抚恤费用
⑶补助及救济费用
⑷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⑴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⑵现场抢救费用
⑶清理现场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二、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具体见“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报告调查处理”的内容。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限问题,只要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都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1小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注意:一是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的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规定了重伤和急性工业中毒的标准:
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
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急性工业中毒:参照《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的列入急性工作中毒事故统计。
首先,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根据条例第19条第三款“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特指只造成了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事故单位要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要报告。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以认为对只造成轻伤而直接经济损失又低于300万元的事故没有的行政处罚。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包含的数额没有下限,不知该如何把握?
直接经济数额下限:
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