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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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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的基本概念
交通安全
1.定义:交通参与者在交通出行中遵守城市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全过程。主要内容有:
管理和检查城市交通工具的安全状况;
考核、稽查与纠正驾驶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不安全因素;
清除路障和布设城市道路安全设施;
城市交通事故处理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等
2.交通安全三要素:人、车辆、道路与环境。防止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要求人、车辆和道路环境三方面均安全可靠。即驾驶员驾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注意力集中;
车辆的结构性能和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条件满足安全行车的要求。
3.3E安全对策:为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可以从工程措施、执法管理和安全教育三方面采取措施。
工程措施:
改进汽车设计;
采用耐撞击的车身结构、安全玻璃、安全带、气囊、靠枕、防滑轮胎、灵敏可靠的制动器、变光灯、安全油箱等;
改善道路设计,在城市道路两侧设人行道;尽量避免形成多于四路相交的复杂交叉口;
必要时封闭与干线街道相交的某些横向街道,修建环岛或立交道口等;
修建安全设施,如设人行横道、修建人行过街天桥或人行过街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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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信号灯和安全监测设备设立护栏、设置交通安全标志等。
执法管理:
制订和严格执行交通法规;
制订驾驶员甑选标准,对驾驶员实行考核,颁发驾驶执照,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拟定车辆检验标准,办理,严格车辆管理;控制车辆进入道路的数量;
限制车速,将无法达到某种车速的车辆分离出去也不允许车速超标;
按车流分布规律组织交通;纠正违法,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安全教育:
主要采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两种形式,学校教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教
育,社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想、职业道德、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交通事故
⒈定义我国通常认为,交通事故是车辆在街道或道路上运行时所引起发生的死人、伤人或损坏物件的事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所下的定义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这些有害的或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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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妨碍着交通行动的完成,其原因常常是由于不安全的行动(指精神方面不注意交通安全)或不安全的因素(指客观物质基础条件),或者是两者的结合,或者一系列不安全行动或一系列不安全因素。日本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亡或物的损伤。由于交通事故的急剧增加,日本警察部门在统计交通事故中不考虑物损事故,只考虑人身事故。交通事故的认定:道路--我国交通法规中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公共街道)、胡同、里巷、广场、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其中,供车辆行驶的为车行道,供行人通行的为人行道";车辆--指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只强调车辆
在街道或道路上运行,而不包括所有一切其它的地方如医院、田野、工厂内部和私人庭院等。
交通事故分类2.交通事故构成要素道路要素:交通事故只有发生在道路上;违章要素:交通事故是由违章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要素: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过失要素: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应是过失的。
⒊交通事故分类
⑴按照情节轻重和伤亡损失的大小分为四类:
事故类型人员伤害财产损失轻微事故轻伤1~2人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一般事故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3万元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7人3~6万元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6万元以上⑵按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内在原因可分为三类:
观察错误(接受信息)--心理原因导致对外界环境的客观信息没有正确的观察,生理原因如疲劳、疾病等导致对道路交通环境、交通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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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以及其它交通动向的观察失误,此外,道路条件不好、交通标志和路面交通标示不清楚以及由于交叉路口冲突区域太大等,也常引起观察错误,据统计,约占全部事故的60%;判断错误(信息处理)--包括对对方车辆的行动、对道路的形状和线形、对对方车辆的速度以及自己车辆对对方车辆的距离、过份相信自己的技术以致对自己车辆是性能和速度以及车身安全空间的大小等的判断有误,此判断过程往往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般只有几分之一秒。因此,驾驶人员要有相当熟练的驾驶技术。操作错误(动作反映)--主要是技术不熟练,对车辆和道路不熟悉,遇紧急情况时不能应付自如,以及车辆本身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不灵,驾驶人员训练不够正规和车辆检验制度不严等(较少)。
⑶按交通事故的对象分类:
车辆间事故,即车辆与车辆碰撞的事故(collision),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大转弯时侧面碰撞、超车时的接触型碰撞以及右转弯时的侧面碰撞型等,发达国家约占70%,我国约占20%;车辆对行人的交通事故,包括①机动车冲上人行道所发生的压死、压伤行人的交通事故,②行人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马路时被机动车压死、压伤的交通事故;③个别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乱穿马路被机动车压死、压伤的交通事故。我国25%,工业化国家10%-20%;汽车对自行车的事故,我国30%以上,有的城市高达50%;汽车单独事故,包括汽车在下坡时由于行使速度太快、汽车左右转弯或掉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以及在桥上因大雾天气或因
机械失灵而产生的汽车坠入江河的事故等,较少,但多为恶性事故;汽车与固定物碰撞事故;铁路道口事故。
⑷按违反交通法规的对象分类
机动车驾驶人员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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