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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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交通事故分类
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
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
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
事故现场处置
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一)事故报告程序
1、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分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以书
面“快报”形式报公司安机科,但重伤必须迅速以电话形式报公司、安机科及有关领导。
2、重、特大事故,分公司应立即报公司安机科,安机科应立即报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
3、安机科应根据事故等级,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交通、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肇事人姓名、伤亡情况、预计经济损失、责任和事故概况等。
第三节事故处理和赔偿
事故处理
(一)公营车发生事故,车属单位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负责处理。
(二)承包车发生事故,承包人可委托车属单位代为处理,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需明确:授权的范围、权利、允许开支经费额度等。重、特大、重伤人员事故必须由公司负责处理。
(三)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负责处理。
(四)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理。并注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五)特大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全面指挥事故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公营车辆事故费用,是安全互助协会会员的,可在协会费中先行垫付,非协会人员在2万以下的由肇事驾驶员自行支付,超过2万的上由单位垫付,承包车辆原则上由承包经营者自行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事故单位通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商议后,采取垫付事故费用等措施,但承包经营者需书面申请并写下书面还款计划。
事故赔偿
(一)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赔偿,由事故单位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出险理赔。
(二)事故所造成的车上驾驶员和旅客伤害,由公司安机科整理好出险材料和凭证交集团安保处审核后统一交保险公司出险理赔。
(三)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审批核销。
(四)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时,事故赔偿及其他损失,承包车的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情况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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