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管是对肇事者还是受害人家属都造成了很大负担,在确定赔偿问题时,很多人往往因为不了解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而导致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那么你知道沈阳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是什么吗?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吧。

    一、沈阳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需要按下列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1、死亡赔偿金,各地标准不一样,但地区内无变化。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
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
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3、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形

    (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交通事故分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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