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4.08.25
【字 号】深中法发〔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8.25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
 
深中法发[2014]3号
  为妥善、正确、及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为该已另行起诉的其他赔偿权利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均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如有侵权车辆方身份不明确的,则不必追加该身份不明者。
  五、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方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事故车辆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无责限额予以扣
除。
  六、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分类  七、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九、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盗抢证明,应当是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十、本市两级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时,均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赔偿权利人在举证期限内要求以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十一、侵权车辆方投保交强险,已缴费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保险公司未能对该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十二、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十三、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
  (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十四、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一)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计算受害人其他损失,需要确定受害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十六、赔偿义务人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确实已经向赔偿权利人赔偿的款项,无论赔偿义务人是否在本案诉讼之中提起反诉,只要赔偿义务人主张抵扣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的,均应当予以支持。
  十七、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