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装、广东龙集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1 
【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10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子轩刘芳王瑾 
【审理法官】梁子轩刘芳王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红装;广东龙集电器有限公司 
国庆2020年放假安排时间表【当事人】谢红装广东龙集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红装 
【当事人-公司】广东龙集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爱弟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伍琼霞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爱弟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伍琼霞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爱弟伍琼霞 
【代理律所】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红装;广东龙集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谢红装、龙集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且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重大影响,故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谢红装向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龙集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13590元、加班工资834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5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862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2500元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廉劳人仲案字(2020)379号仲裁裁决,驳回了谢红装的全部仲裁请求。谢红装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谢红装、龙集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
及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龙集公司应否支付谢红装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龙集公司应否支付谢红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龙集公司虽未与谢红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双方的口头约定来看,双方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对于标准工时之外的加班行为,龙集公司依法应向谢红装支付加班工资。龙集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每月17500元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因员工每月是否加班及加班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且双方实行的不是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故该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龙集公司应支付谢红装休息日双倍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三倍的加班工资。对年休假的问题,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其法定权利,不存在放弃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则应支付三倍的工资,故龙集公司以谢红装未申请带薪年休假为由主张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龙集公司称已安排谢红装休满带薪年休假,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龙集公司无需支付谢红装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谢红装自入职龙集公司以来,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的发放、社保的购买等问题一直没有向龙集公司提出过异议,但却在入职工一年多后突然提出离职,随即向廉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在当天在上以龙集公司没有给其买社保、不及时发放工
资为由向龙集公司法定代表人揭雨晴提出正式离职、交接完工作离开龙集公司,其行为有违常理。结合谢红装自2017年以来,先后入职工多家电器类制造企业,在短时间内离职然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提出多项高额索赔。可见,谢红装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者的权利是熟知的。但对龙集公司存在的用工制度漏洞,谢红装不仅没有提出,反而有预谋地将之作为高额索赔的依据,其行为不仅有违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亦与劳动立法的立法精神相悖,故对谢红装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集公司、谢红装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谢红装、广东龙集电器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谢红装、广东龙集电器有限公司已各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各退回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7:05: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谢红装于2019年3月2日与龙集公司签订《入职申请表》
,当天进入龙集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的工程研发部经理,双方口头约定谢红装的月工资为17000元,另外龙集公司每月支付500元补助给谢红装,但双方没有明确是什么补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谢红装也没有向龙集公司提出过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据《入职申请表》的内容显示,上面记载谢红装的基本情况、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入职须知等基本内容,但谢红装没有将其所有工作经历如实填写。    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谢红装于2020年4月16日向龙集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16日起解除,但龙集公司没有向谢红装出具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谢红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龙集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时曾明确提出:因龙集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形,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谢红装在起诉中要求龙集公司支付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加班工资8340元,其在“事实与理由中”主张:其中2020年3月加班工资3336元,2019年国庆加班工资5004元。根据《3月份月薪制人员出勤表》及《考勤补卡单》的内容显示,谢红装2020年3月份上班31天,谢红装主张2020年3月有2天加班,予以确认;另外根据《广东龙集电器有限公司国庆放假通知》及《10月份打卡记录》的内容显示,该公司国庆只放假1天,有2天法定假期谢红装在加班。    经查明,谢红装自1993年8月开始参加工作,自1993年8月至1999年11月陆陆续续参加湖南
省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间为6年3个月;于2005年4月25日至2012年11月19日在广东美的精品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7年6个月;于2012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22日在广东龙力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3年4个月;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10月10日在广东纳美仕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1年5个月;于2017年10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在广东龙王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6个月;于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5月2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奇伟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1个月;于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3月1日在中山市铂尔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8个月;于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16日在龙集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1年1个月;谢红装已累计工作年满20年。    谢红装在起诉中要求龙集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16天的工资38620元,龙集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谢红装2019年没有休过年假,而2020年该公司在执行国家春节放假安排通知的基础上,给谢红装增加12天作为年休假;谢红装对此12天属于年休假不认可,龙集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的主张,且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