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理
一直对法律相当感兴趣,并不是说我因为要写论文了,所以感兴趣了,实实在在的是对法律有着一颗好奇、一探究竟的心,或者也可以说因为我是个小小的愤青吧,所以总想让自己的不满与愤慨看起来更站得住脚一些。
以前,我觉得法律可能就是那一纸条文,是用来给触犯了它的人量刑用的,通过《生活中的法理》这门课一学期的学习下来,我忽然觉得自己狭隘了。其实,法律是一个相当大的概念,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主要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等。而且,法律的作用绝不仅在于量刑,它其实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可以起到明示、矫正、预防和最终(即维护秩序)作用。也就是说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它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对于法律的那么多种类,我最感兴趣的还是合同法。毕竟不论是即将毕业面临走向工作岗位上的大学生们还是已经在工作岗位上的精英们,都会面临签订合同这样一个问题。正因为普通大众对于合同法的不甚了解,尤其是我们的农民工们,所以每到年末,才会有那么多的人拿不到自己辛苦一年的汗水钱,却又投诉无门。
其实我自己也有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大一暑假的时候我去参加一个教学点负责人与教师的面试,主要负责暑期培训班的前期招生和后期教学工作,面试通过后,签订合同时,总觉得有点问题。当时负责人聘用合同上生效期限写的是:“本合同从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7月7日止,期限为13天”,工作待遇和报酬方面是:“乙方在工作结束后可获得教学工资(参照教师聘用合同的约定),以及招生补贴(每日50元)和招生提成(招生超过30人后,每增加一个,可获提成50元,由负责人和副手共享)”。但是在生活中大家都知道,中国人有着很强的观望心理,暑期培训班的生源有接近三成都是正式上课后1~2天才会来的,也就是说这部分生源是在7月7号之后办理入学手续的,但是毋庸置疑,这部分人的到来也是由于看到我们前期的宣传工作而来,但是按照合同的生效期限而言,我们却不可能拿到提成(在超过30个人的前提下)。当时就这一点我还跟甲方激烈地探讨了一下,起先甲方负责人以“那么多人签又不是你一个人签,没什么”为由搪塞,最终甲方还是同意修改负责人聘用合同,择日再签。
其实,我相信当初甲方只是怕麻烦,但是,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虽说,我们国家的社会是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但难免会有一“高智商”的人钻法律的空子,让你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他人的圈套,更不用说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
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当然,在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要注意以上条款是否均有约定,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三、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四、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五、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提前多久通知劳动是否续订,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一下。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 “口头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三、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四、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五、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提前多久通知劳动是否续订,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一下。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 “口头合同”
、“不全合同”、“模糊合同”身份证到期提前多久办理、“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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