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用水申请书
编号:WS/D—YY—
自来水防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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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盖章:
       
潍坊市自来水总公司
自来水工程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来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和供水管理,确保生产、生活用水的正常供应,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自来水总公司为自来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自来水工程设施,输水管道、阀门井、水表井、消防井等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章自来水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需要供水,应当向自来水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用水量计划及用水构筑物给排水平面图。
第五条 自来水总公司在收到用户用水申请和图纸后的七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
第六条 接水工程(从接水点到用户表井)必须委托自来水总公司设计施工。费用由用户负担。施工前,用户须按工程预算交足工程预付款。同时清除现场障碍物,交有关部门签发许可证。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自来水总公司不予供水。
第七条 用户水表井(不含水表井)以内的用户地范围内的管道工程,用户可以委托自来水总公司安装。但对于安装后的管道维修,自来水总公司概不负责。
第三章自来水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统一维护和管理,对用水表井(包括表井)以外的管道及设施不论投资来源如何,产权归自来水总公司所有,均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维护和管道,水表井以内的管道、水门、龙头等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来水总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接水。
第一十条 为了确保安全供水,未经自来水总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关闭、启封和移动供水设施。(如供水管道、闸门、空气门、消防栓等,但消防人员执行任务使用消防栓时除外)违者除对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外,还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水门、消防栓、表池上挖坑、开沟、取土、堆放物资、修建棚厦、栽树或种植农作物,更不得向管道的设施(表井、闸井)乱倒垃圾、污水等。违者除限期清除外,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十二条 对盗窃供水设施的,没收其作案工具,并处以,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十三条 用户必须加强表井设施的管理,经常保持表井清洁,不得影响抄表。表井需要移动时,应当事先向自来水总公司办理迁移手续,费用由用户自理。
自来水总公司根据水表使用程度需更换水表时,用户应当积极支持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换表。
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表损坏或丢失的,除照收水费外,用户还应当担负水表修理或赔偿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自备水源不得与自来水管道连接,以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和水压。
第十五条 用户新建厂房、宿舍的给水设施不得与排污管道布置于建筑物同侧,否则不予接水。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改建自来水管道时,必须报自来水总公司审批,并负担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在停水前七天向自来水总公司办理停水手续,自来水总公司负责拆除水表,水费以拆表时所示用水量计算。
第十八条 已拆表停水需恢复用水者,须交纳复接费。停水半年以上的用户要求恢复用水,应当按新装表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用户暂不用水,仍保留水表使用权者,应当按月缴纳底度费(见附表)。用量不足者,也应当按月缴纳底度费。
第二十条 新用户使用旧用户给水设施时,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并由旧用户交清一切欠款费后新用户方可使用。未办理手续擅自转让者,除责成新用户补办过户手续和交缴纳过户手续费外,旧用户所有欠交的一切费用均由新用户缴纳,否则停止供水。
第二十一条 用户因扩大生产等原因,原管道、水表供水能力不相适应时,用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装手续办理。
第四章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耗水量以水表为根据计算。计算单位为吨,水价按上级核定单位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收费。用户应予协助配合,如发现水表损坏、停走不能计算时,需参照上月耗量结合本月实际情况收费。更换新表后,以新表计量。
第二十四条 用户对水表计量发生异议时,可提出申请验表,并交纳验表费。更换新表后,以新表计量。
第二十五条 水表按自来水总公司实查总表耗水量收取,用户的分表作为内部计量,总表与分
表的差数均由用户自行解决,不得作为拖欠拒交水费的理由,用户内部管道设施漏水时其漏水量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施工绿化等临时用水,均由申请单位支付水费,并服从自来水总公司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部分按潍政发[1992]299号文执行。
第二十八 用户每月水量的结算按照自来水总公司水费结算表协议书办理。
第五章消防用水
第二十九条 公共消防栓安装、检修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由消防部门和自来水总公司共同管理。消防栓除火警外,一律不准用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用户内部消防栓(不装水表的)由自来水总公司加封铅印,无消防事故不得启封使用,用户如检查或消防演习等需开封时,应事先通知自来水总公司,事后予以估收水费,重封铅印。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擅自在表外供水管道上安装用水管道的,自来水总公司除立即停止供水外,并按管径、流量、用水时间,收纳水费,对情节严重的,还要酌情罚收水费。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用水,自来水总公司和用户都要自觉遵守管理章程,如有下列违章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收水费、赔偿损失、和停止供水等处理。对造成严重损失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非水警启用铅封,启用公共消防栓者;
2、 故意使水表失效、停止运行或损坏者;
3、 擅自开关、损坏供水设施者;
4、 用户自备水源与供水管道接通混用者;
5、 在自来水管道上安装水泵抽水加压者;
6、 其他违犯供水办法者;
第三十二条 自来水总公司外勤职工执行任务时,均持有工作证,用户应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外勤职工在执行任务时,要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如发现有越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自来水总公司负责正常供水。因工程或停电等原因使局部地区暂停供水或水压低时,应当提前一天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准备。对突然发生的停水事故,自来水总公司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来水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用户须知
一、 凡需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潍坊市自来水总公司给水工程设施和供水管理办法》之规定。
向自来水总公司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用水地点平面图一套。三~六天由用户协同到现场勘察,确定设计方案。
二、 施工前用户应交足工程备料予付款,清除现场障碍,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三、 用户应加强对水表井内供水设施的保护、管理,冬季做好水表的防冻工作,如造成损坏或冻碎者,发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 自来水总公司负责维修产权属我公司的给水管道及其设施。
五、 用户每月应及时交纳水费,用户因故停止用水时,须在停水前三天到自来水总公司营业所递交停水申请,办理消户手续。
六、 请用户监督我公司安装、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共同搞好用水、服务工作。
电话:823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