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 
1、买受人应于签约日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全部总房款,买受人在签署《购房权利保留备忘录》时已缴纳的保留金转为购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买受人应于签约之日向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总房款20%的首付款,即人民币______元。买受人在签署《购房权利保留备忘录》时已缴纳的保留金转为本期购房款。
2、余款,即人民币______元,由买受人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3、买受人应在签订预售合同之日起7天内,向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所需全部书面资料及相关手续,并交纳按揭相关的全部费用;买受人办妥上述手续及交清费用后,应向出卖人提供经按揭贷款律师确认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料提交确认单》,以此确定买受人履行按揭贷款资料提交完毕的依据。逾期提交按揭贷款资料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    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买受人不能以按揭方式支付剩余房价款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取得贷款银行批准的,买受人可在银行做出不予贷款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出卖人书面要求解除预售合同,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书面通知后的10天内,将买受人交纳的首付款返还给买受人,并承担已付款金额的百分之银行房屋抵押贷款  作为违约金。由于特殊原因出卖人更换按揭银行造成的延期及贷款未获批准,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取得贷款银行批准的,买受人可在银行做出不予贷款决定之日起l0天内书面要求解除预售合同,但买受人应按未付款金额的百分之  作为解约赔偿金支付给出卖人;出卖人在解约后的10天内,将首付款扣除解约赔偿金后返还给买受人。
(3)不论任何原因,买受人没有于银行做出不予贷款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出卖人书面要解除预售合同的,应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按预售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鉴于出卖人作为开发商,在买受人按揭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之前,由
出卖人为买受人向按揭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如买受人在银行贷款发放后,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而导致使出卖人履行了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赔偿金、追缴费用等,下同)的保证责任,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出卖人有权利向买受人追索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并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从代为偿还之日起按代还金额按日千分之    计算的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预售合同并同时收回房屋;买受人除了要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外,出卖人还有权向买受人主张收取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按每建筑平方米每日2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