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按揭贷款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即买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 (以下简称丙方,即卖方)
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位于____市 (以下 简称“该房屋” )的买卖(居间)合同,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第一条 甲方申请贷款事项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年
贷款金额:人民币 元。
以上事项以贷款银行审定为准。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均 视为乙方完成本事项。
2、乙方根据贷款银行的需要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贷 款银行发放贷款起至该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产权证》交回贷款银行为止。如果贷款银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 贷款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贷款服务费金额:人民币 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 支付给乙方。
2、因代办贷款产生的邮寄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邮寄函件)复印费用等,由 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 准确
、合法、有效、及时。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责任,除乙方已经收取的贷款服务费 不予退还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2、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本人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在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 2 个工 作日内达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如果甲方未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按每日 40 元的标准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意乙方将抵押登记后的《房 地产权证》转交给贷款银行收执保管。甲方迟延交验证件资料或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包括甲方因其他纠纷致使该房屋被司法冻结、查封等情形) ,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 工作的,均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按其实际延误的时间,以每日 30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 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延误时间超过 5 日的, 另行增加贷款服务费标准违按每日 60 元计算。
4、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5、如甲方违反本条第 1、2、3 款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时贷款银行已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将所借全部款项立即给付给乙方(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及 相应利息) ,由乙方转交给银行。
6、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如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该房 屋为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收妥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在贷款银行、登记机关等规定时限内或约定 时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如因贷款银行或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不能准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 方免责。
2、乙方为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3、乙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
4、乙方应对所代收的各项税、费专款专用,及时给付,不得挪用。
第六条 丙方责任
1、同意甲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2、丙方应履行该房屋转移登记中应尽的责任,包括税、费的承担、资料的及时提供 及人员的及时到场等事项。
3、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应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人民币外,还应赔偿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损失。如贷款银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则丙方应立 即将该贷款及相应利息给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归还给银行。
第七条 送达地址确认
甲方、丙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丙方收件人:
地址: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按照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有关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税、费和抵押登记 费用的承担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该费用先行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第九条 纠纷的处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二手房按揭贷款合同(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即买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以下简称丙方,即卖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