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加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对象
  ㈠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㈡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按国家规定享受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㈠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㈡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㈣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㈤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
合法权益。
  ㈠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于年初(三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要根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㈡单位领导干部要执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1、市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的年休假安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台州市主管领导核准。其他市级领导的年休假由其本人在年初作出计划,由市委组织部汇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核准。
  2、科(局)级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门意见。
  ㈢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㈣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假日,如遇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㈥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底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 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4项中的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及要求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㈠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㈡不休年休假的人员,不得领取休假补贴,单位不得以经济补偿形式抵作年休假。
  ㈢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及免费旅游。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更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年休假。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单位、不同体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