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国家规定细则一览
年休假国家规定细则一览1
   
    年休假,是国家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急程度每年赐予的肯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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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只有五种情形: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您的状况不属于上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一般正常生育的状况下,北京市法定产假是4个月,经所在单位同意,是可以再增加三个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法》第6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见,产假并不在以上情形之列.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规定,是一种特别的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一般的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别规定权利而丢失一般权利,所以可以在休产假之后休年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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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依据生产、工作的详细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状况主动进展监视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担心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赐予年休假工资酬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外,单位还应当根据年休假工资酬劳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国家年休假是国家赐予人民的一项福利,惠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满意国家年休假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生活的前提下我们要合理的运用,假如相关的权益受到侵害我们可以合理的维权,通过法律的手段去维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