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
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
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
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
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
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
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
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
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
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
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
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
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
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
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
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
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年的,由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
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
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
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基本工
资之和除以21.75天,再乘以50%)。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
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
婚假30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资晋升。
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
生证给予3个月(90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30天以内;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
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
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
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
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
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等法定假期的,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带
薪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七条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度奖金。
第八条旷工及处理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