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管理的规定
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病假和事假的管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务员法》和现行假期待遇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局系统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一,病假审批程序
1.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因病由县级以上医院门诊诊断~需休假且休假时间在一周内的~凭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本人书面请假条~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2.住院病假,住院时间不作规定,:
因病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住院的~凭医院诊断结果及住院入院手续~本人书面请假条~由单位分管领导核准~行政主职领导批准~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3.休养病假,时间不超过15天,:
住院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医院确认需继续休养的~凭医院出具的出院休养证明材料~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单位行政主职领导批准~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4.疗养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经住院休养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凭市级以上医院建议~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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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报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后~办理疗养病假。
,二,病假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已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病假期间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基本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绩效工资一并按比例计发。
5.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
,一,事假审批程序
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因事请假~首先以本人的带薪年休假中冲抵~不计算事假时间。超过带薪年休假规定的~计算事假时间。事假,含带薪年休假,按
以下程序办理:
1.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
本人假前出具书面申请~由所在股室(或上一级)负责人批准后~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2
2.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下的:
本人假前出具书面申请~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3.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下的:
假前出具书面申请~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本人
和单位行政主职批准后~报政工人事股备案,
4.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
本人假前出具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局长批准~政工人事股备案。
,二,事假待遇
1.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工资照发。
2.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日工资额的70%计发。
日工资额=,基本工资+津补贴,?21.5天,下同,。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日工资额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和福利。
5.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区财政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励福利待遇。
三、其他规定
1.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超过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2.除带薪年休假以外~事假期限每次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可达1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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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超过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3.工作人员如有出具明、假病历和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按旷工处理~停发病假期间工资和福利。
4.工作人员因病经两年、休养不能康复的~应出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后~按程序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其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按湘人发〔1996〕1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上述年龄的~办理退职手续。
5.事假超过60个工作日的~公务员管理,含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辞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全民自主创业的若干规定》办理停薪留职。
6.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请假期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旷工扣发日工资~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区财政发放的奖励性福利待遇。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予以辞退。
7.凡不能全额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请假人员~要主动将扣发部分交单位财务统一上缴财政,停薪留职人员要将工资卡,存折,上交单位~由单位财务将其工资福利上缴财政~其他待遇由单位确定。
8.工作人员的婚、丧、产、公休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
4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执行。
9.政工人事股按季度公布工作人员请假情况。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请假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局负责解释。
区——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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