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年休假制度的实行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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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近两年来国庆“黄金周”出现的交通拥堵、各大景区人流爆棚,社会各界对弹性休假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从2008年1月起开始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广大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该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假权。然而,这一制度在很多企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本文通过对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旨在让年休假制度能更好地惠及劳动者,让广大劳动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旅途上实现属于自己的幸福之梦!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 休息权 监督与完善
一、引言
我国的放假制度使得国庆“黄金周”成为人们选择出游的最佳时机。然而,近两年来拥堵在高速公路的焦灼与各大旅游景点的“人山人海”,令“黄金粥”诸多的“哀”与“稠”成为了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难题。无论是九寨沟的大规模游客滞留事件,还是北京故宫的超载奇观,都不得不引起人
们的反思:为什么如此多的人要选择在国庆长假出门旅行?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关注——年休假制度的实行。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2008年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据此可知,享受年休假是我国劳动者普遍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使得“弹性休假”成为可能,它既保障了人权又有利于缓解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的人流拥堵现象。那么为什么每年的“黄金周”期间,各地还是那么拥挤呢?笔者认为此现象从侧面说明带薪年休假制度在我国的落实还存在诸多不足。
二、我国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现状
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同时也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对社会、企业和个人都是具有好处的。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实施难、执行差”的尴尬局面。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和三资企业目前较好地实行带薪年休假外,绝大部分民营
企业并未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部分企业为了达到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通过绩效考核体制变相限制了职工自由休假的权利,职工如果选择了休假就可能因为完不成工作任务而降低绩效考核成绩。此外,还有一些企业为了激励员工不停劳动,规定如果职工放弃年休假而正常上班的,会加发额外工资,如此一来,职工为了能获得更多工资收益和竞争优势而放弃年休的不在少数。
三、阻碍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原因分析
(一)从立法层面:
1.对违反者惩处力度太小
《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只有两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未将刑事责任纳入其中。笔者认为,为了加强该
条例的实施力度,对恶意不让职工带薪休假的单位和有关个人,有必要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提高社会对休假权的重视。
2.缺乏有关配套保障措施的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时,只能通过调节,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以上方式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况且劳动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往往缺乏与单位正面交锋的勇气。另外,《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立法只笼统地规定政府部门和工会履行监督职能,而对实际操作中到底怎么监督却缺乏配套的具体规定,导致法律规定容易流于形式。
(二)从执法层面: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条例》实施五年多以来,鲜有听说企事业单位因为不落实这项制度而受到处罚的。劳动监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察部门、工会等职能部门发挥的作用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民营企业。在我国,职工的休息权与农民工工资拖欠、各种劳动纠纷比起来显得微不足道,基本上属于民不举,官不究。
(三)从劳资双方来看:地位不对等
虽然《劳动法》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平等,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今天更是如此。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不丢“饭碗”就万事大吉,有谁会为了几天的休息而冒着“丢掉饭碗”的危险与强大的用工单位对抗呢?对于资方来说,他们认为违反规定的机会成本小于让劳动者休假而减少企业生产效益的机会成本,于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他们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前者。
(四)从社会文化层面看:维权观念意识淡薄
中国人历来是勤劳的民族,在历代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意识里,辛勤耕耘、无悔无怨、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人人追求的高尚人格。在这样的一种民族文化的熏陶下,人们对于休假权
的观念意识淡薄,在人们心目中,休息显得似乎不那么重要。因此,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很薄弱。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打造新的劳动文化和企业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比完善现行法规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三、国内外年休假制度比较
(一)从休假的激励方面:
澳大利亚公民在每年至少20天的带薪休假中间,,还获得相当于平时工资17.5%的奖励工资,这必须是在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奖金,而且在休假之前就必须支付。法国的公司职员在带薪休假期间,旅行距离超过200公里,可以享受3/4往返车票和周游车票的优惠。我国规定职工在休假期间享有正常工作的工资。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经验,现阶段我国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鼓励休假。
(二)从休假时间方面:
德国最低年休假天数是二十四天,英国是四个星期,瑞典25天,日本10天,中国5天。相较之下,日本和我国年休假天数较少。由此看出,我国规定的年休假不多,各单位有义务保障
劳动者为数不多的假日得到享受。
四、真正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从执法层面:
1.加强各种监督力度并实施相应的奖励与惩罚制度。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关键在于加强执法监督。当下我国的国情是社会就业压力增大,人才过剩。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尽全力拓宽劳动者的诉求渠道的同时,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职能则是重中之重。劳动者既然面临着如此巨大的生存压力,政府相关部门仅仅把这个难题扔给劳动者自己去协商解决显然是不行的,在力量反差巨大时,公权力的介入往往比私权的斗争更有效率。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企业进行监督,例如不定期进行调查,让员工填写匿名问卷、建立网上投诉机制等方式获取真实情况,打消职工“不敢说”“没法说”的顾虑。监督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职工年休假权。
2.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增加违法成本。对无法休假的补偿应当一定幅度地提高,有利于引起社会对带薪年休假的重视,使单位认识到不实行带薪休假会支付高昂的成本,同时政府应当
加强对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比如职工受领补偿书应当经政府审核等等,使惩罚至于监督之下。
(二)从立法层面:
我国对于带薪休假的立法不够完善,建议应当对带薪年休假的实行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办法。比如对政府和工会的监督职能规定更具体的实施要求,避免停留于口头层面。对违反带薪休假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和惩罚监督措施,对执行较好的单位可考虑通过具体的方式给予奖励,激烈各界共同遵守这一制度。同时还应当规定更具体和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现行立法只是在相应实施办法中做了笼统规定,且解决问题成本过高,时间太长,途径有限。拓宽针对劳动者争议的诉求渠道,让广大劳动者“能说”“敢说”,这样老百姓才能感觉到法律就在身边。
(三)从社会层面:
1.加强工会的作用。工会作为一个自治组织,是工人意志的代表,是为了维护工人利益。我们不能忽视“体效应”的巨大能量,即一个职工不敢去争取自身利益,而一人却敢去争取
一人的利益。而现今格局中,劳动者经常感觉到自己孤立无援,反映了工会并未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应加强其在劳资双方中的作用,使其有正当身份介入处理劳资双方的争议,真正帮助劳动者,获得劳动者的信任。
2.加大宣传力度。社会各界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在内的法律文件,使更多人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有所了解,通过对正面事例和反面事例的宣传加强用人单位对保障职工休假权的重视。
3.营造新的劳动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应当摈弃传统文化中一味强调埋头苦干,不辞辛劳的劳动文化,树立高效劳动,劳逸结合,注重人权的社会文化观念。我国与德国、瑞士等欧美发达国家在带薪休假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意识文化的差距。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年休假是他们关注的一项重要基本人权,同时也是衡量企业发展水平和待遇的重要组成因素。而在中国,这一项权利在劳动者心中还比较淡薄。意识文化决定表现形态,只有提高全民对休假权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权益。
(四)从劳动者自身层面
劳动者应当自觉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了解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应当明确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单位的福利,树立正确的认识。同时要用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结语
自职工带薪休假权进入法律条文之后,很多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严格落实了这一制度。然而在很多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执行仍不到位,导致很多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得不到保障,这必然导致劳动者寄希望与国庆“黄金周”出行旅游,于是出现了交通拥堵、人流爆满等问题。虽然这在一方面拉动了内需,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对国民休假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障。应当明确,拉动内需不应当牺牲全国人民对于的幸福指数为代价,这与“中国梦”的内涵是背道而驰的。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让公民真正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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