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 号】皖国资人教[2009]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9〕3号)
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二)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专心工作。因事需暂离岗位,应报告处室负责人。
(三)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应按要求准时参加。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二、考勤
(一)委机关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局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考勤员须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
(二)处室局当月考勤登记表由处室局领导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送人事教育处。
(三)人事教育处与相关处室局将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请(休)假审批
工作人员请(休)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病、事假
科以下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上、病假7天以内的,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事假5天以上、病假14天以内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批;事
假6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病假应提供医院病休证明。
处级干部事假1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年休假
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年休假。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以及参加各类学历教育集中授课、复习考试时间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根据处室局工作和个人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经处室局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探亲假
工作满1年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探亲假。其中,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但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探亲假经处室局领导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往返路费须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四)婚、产、丧假
婚假3天,晚婚增加20天。
女职工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30天,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护理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婚、产、丧假经处室局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五)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产、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四、报告制度
(一)工作人员节假日离开合肥须履行报告制度。处室局工作人员向所在处室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处室局负责人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厅级干部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处室工作有效运转。
五、处罚
(一)对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的,所在处室局要予以批评教予,年度考核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于管理不严、工作纪律松懈的处室,由委分管领导对该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 工作人员凡不履行请(休)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勤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处理方式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