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 号】赣府厅字[2008]117号
【施行日期】2008.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事假、病假、考勤和工作岗位设置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各地、各部门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政府各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设区市所辖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安排休假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不能休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四、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切实担负起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除严格审批年休假报酬外,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自整改期限满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