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9.06.24
∙【字 号】淄司〔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狱管理
正文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地事局司法科,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司法工作办公室,经开区地事局,山东省湖田监狱:
现将市司法局《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
淄博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选派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督促激励选派民警严格执法、认真履职,依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市司法局《选派山东省湖田监狱人民警察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选派的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开展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二)参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宣告和解除;
(三)参与组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集体活动;
(四)参与开展谈话、训诫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参与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咨询、心理矫治活动;
(六)参与对未按规定期限报到的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组织查;对可能因交付接收工作衔接脱节导致社区服刑人员漏管的,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核实,确认后组织查;
(七)参与对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查;
(八)参与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制止、带离等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
(九)协助将被撤销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十)参与与监狱沟通协调社区矫正有关工作;
(十一)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人民警察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选派民警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禁令
1、严禁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严禁弄虚作假、形式主义;
3、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4、严禁非法搜查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5、严禁侮辱、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社区服刑人员;
6、严禁索要、收受、侵占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7、严禁接受或者变相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吃请;
8、严禁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9、严禁利用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四条 选派民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和纪律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2、严格遵守派驻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4、不得出入高级会所、娱乐场所,工作日期间不得饮酒;
5、认真执行《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各项管理规定;
6、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中应按规定要求着警服,必须警容严整、仪表大方,热情端庄;
7、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警服、警帽、、警用标志,不得将警服借给非警察人员使用;
8、禁止警、便服混穿,影响警察形象;非工作时间,应着便装。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五条 选派民警在选派工作期间,监狱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原级别、职务待遇不变,政策性工资、津贴、补贴等执行监狱规定。选派的民警,原则上按家庭住所,结合工作需要等因
素就近安排派驻,选派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在所驻区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原则上实行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六条 用警单位负责落实选派监狱民警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住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派出单位负责给予选派监狱民警一定的伙食补助,每周往返1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报销,加班按规定给予补助。选派到张店区、高新区及民警家庭住所在所派驻区县的,不给与伙食补助、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选派民警在市司法局、湖田监狱和区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自觉服从区县司法局的管理、指导,同时,接受市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用警单位要建立工作档案,准确记录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认真做好考勤、值班、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总结等。要主动加强与派出单位的联系,及时对选派民警工作生活情况进行反馈。
第九条 选派民警要认真填写《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日志》,及时分析和总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用警单位每月据实考勤,每月5日前将选派民警上月考勤表报给湖田监狱政治处。每季度要对选派民警进行工作考评。考评要征求基层司法所的意见,区县司法局形成书面工作评价。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有违反用警单位规章制度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用警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局提出退回选派单位。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或用警单位安排选派民警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及相关补贴,报销标准及支出渠道按照指派单位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选派民警派驻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年休假。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需向湖田监狱提出申请,湖田监狱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假手续。选派民警因事请假的,按用警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季度工作结束后,由社区矫正工作科联合用警单位对民警选派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情况通报湖田监狱,并纳入选派民警的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选派民警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或不能继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可以向用警单位或市司法局提出调整或调换申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司法局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执行。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