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近代中国条约体系与条约制度概论
一、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产生、发展
中外不平等条约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向中国进行扩,以及传统的中外关系与西方近代国际关系冲撞的产物。在它产生之前,清政府对外关系实行的是一种华夷秩序的模式。中国人自古就有一种观念,认为自己居住的地方为世界的中央,称为中国或中土。中国历代君主自命为“受命于天”的天子,“统驭万方,抚有四海”。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是天朝上国的至尊地位。周边民族视为野蛮人,化外之邦,有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四夷”之称。华夷秩序的主要容是,宗藩制和朝贡制度。周边国家藩属国君主即位,须得到中华帝国的敕封,并定期或不定期派人朝贡。明朝,华夷秩序完全形成,向明朝朝贡的藩属国有123个。清代时,实行“贡市分流”,将与清政府发生关系的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朝贡义务的“属国”,另一类是只有通商往来的“外国”,即互市国。远隔重洋的西方国家都属于此类。
华夷秩序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与中国的华夷秩序发生了严重冲撞。资本主义的“世界国家秩序”体现了近代国家关系,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等观念,但其具有强烈的扩性质。采取进攻姿态,不惜任何
手段打破华夷秩序,将中国纳入它们的“世界国家秩序”中。
西方列强通过战争等手段,与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条约特权,从而形成了不平等条约体系和条约制度。
(一)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
1840年,英国发动了战争,战后,中英于1842年8月29日订立了近代中外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1844年中美中法条约。这些条约被称为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外关系从此开始出现了根本性变化。通过这些条约,列强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自由雇募、最惠国待遇等权利,条约制度在中国开始建立。
(二)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
但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生,还未获得稳固的地位,适用围还有很大局限。没有最终取代天朝体制,迫使清政府信守条约。列强进一步要求充实条约容,改善条约实施的条件。第二次战争不可避免。通过战争,英法美俄与清政府签订了《条约》。英法联军攻占后,英法俄三国又迫使清政府签订了《条约》。通过这些条约,不平等条约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列强
在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所得特权,得到肯定并进一步扩大,而且增加了新的特权,如外人管理中国海关行政、河航行、贸易和苦力贸易、传教等权力。不平等条约容和框架大体形成。从适用围上,由沿海几个据点扩展到清帝国的中枢和地。不平等条约体系具有了全局的意义。从其地位看,条约制度,打破了华夷秩序,取代了天朝体制。从其实施条件来看,清政府部出现了遵守条约的趋向,为条约的实施提供了部保障。除了英法美俄瑞挪与中国再订新约外,至七十年代末,又有德、葡、丹、比、荷、西、意、奥等国与中国订约。秘鲁和巴西也于1874、1881年与中国订约。
(三)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扩展中国悬案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不平等条约又有进一步扩展。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和1896年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获得了其他列强取得的全部条约特权,并将其扩大。此后,不平等条约出现了两项新的重要容:一是出现了反映列强在华争夺,以求均势的势力围和租借地特权制度。二是产生了具有“准条约”性质,体现资本输出的路、矿及工业投资特权制度。列强争夺中国利益,中国主权遭到更严重的剥夺。已是既成事实的租界制度,亦为正式条约所确认。刚果和墨西哥、朝鲜分别于1898、1899年、1899年与中国订立不平等条约。
(四)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体系的顶峰
八国联军侵华和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的签订。列强在华驻军权和使馆区制度,更严重侵害中国主权,限制了中国的自保权。至此,不平等条约发展到顶峰。此后,虽有所调整变化,但大的容和框架已完全确定。1915年1月18日,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于5月25日中日签订《关于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之条约》和一系列换文。统称“民四条约”。除了某些特别规定,大体是在原来的条约特权围。1918年,瑞士也与中国订立了不平等条约,与列强同享条约特权。1945年8月14日《中友好同盟条约》也是一个不平等条约。联恢复帝俄时代在东北的特权。
二、不平等条约体系的解体。
从第二次战争以后,国际法知识逐渐传入中国。中国的先进分子开始认识到条约的不平等性及对中国的危害。因而出现了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呼声。在与某些国家签订条约时,即对外国在华条约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如1881年中巴西条约和1899年中国墨西哥条约规定,领事要经中国政府承认,双方互享最惠国待遇等。1901年的《辛丑条约》订立后,中外举行修订通商条约的谈判。清政府力图摆脱关税限制。1902年中英达成《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规定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列强放弃在华治外法权。这个条约并对其他列强在华条约权利给予一定程度程度的限制。这是中外条约的一个转折点。1915年1月,中华民国与智利签订了中外关系史上的第一个平等条约。1917年,中国对德、奥宣战,取消其在华不平等条约权利。战后,通过国际公约和单独缔约的方式结束两国在华不平等条约。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政府第一次提出了全面废除各国在华不平等条约的要求,并力图解决问题。中国要求被和会拒绝,问题上,满足了日本的要求,对中国全面废约要求,也认为不在和会讨论围而加拒绝。1921年底在美盛顿会议召开的太平洋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再次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要求。会议通过了《九国公约》和一系列决议案,虽然没有满足中国的要求。但会议强调尊重中国主权,并同意逐步废除在华不平等条约。会议中,中日两国达成《解决悬案条约》,解决了问题。1924年5月,中俄签订《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废除了俄在华特权。政府发起修约运动,收回部分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