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 号】三政办〔2021〕22号
【施行日期】202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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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政办〔20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疫情防控常态化,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形成市、县一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提升社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和改善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社会职能,切实解决小微企业、“三农”、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独一无二的近义词
  二、总体目标
  抢抓政策机遇,发挥市县抱团优势,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确保2022年年底前,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调降担保费率,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借助市政府与中原再担保集团合作机遇,积极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其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采取县级政府增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股的方式,加快构建市县一体、协同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争取中原再担保集团等专业化团队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剥离重组不良资产,妥善化解风险,或对原有县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后,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市财政局、金融局、投资集团和各县〔市
、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设立市级融资担保基金
  整合各部门涉及小微企业、“三农”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担保服务资金,设立总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融资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市级“政银担”风险分担资金池、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积极利用国家和省政策扶持,强化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保障,积极开展市级“政银担”合作工作,引导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三农”无抵押无反担保业务。县(市、区)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设立县级融资担保基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业务奖补,做好财政预算与决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局、金融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徐良汪苏泷后会无期
  (三)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按照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到2022年年底前,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通过市县联动,全面提升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强
化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服务,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市财政局、金融局、投资集团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效
  按照效率优先原则,合理安排担保资源,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改善自身管理、深化银担合作等途径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力争到2021年年底,担保业务余额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申请担保获得率与服务覆盖率明显提升。(市金融局、投资集团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
  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普惠领域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让利等方式,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
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到2021年年底前,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市财政局、金融局、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明确风险分担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对融资申请业务进行单独审核,享有最终审批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市金融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市投资集团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结合融资担保高风险、低收益行业特点,完善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弱化利润定量考核指标,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考核要求,强化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政策性担保规模、风险控制、服务效率等定性考核指标。合理使用外部信
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尽职免责要求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市财政局、金融局、投资集团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收费
  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要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市金融局、三门峡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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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放宽反担保要求
  1.“三农”业务: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对乡村30万元(含)
中石化加油卡优惠  以下贷款开辟绿业务通道,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统一客户调查、快速批量审批业务模式,服务农户、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项目;对县级以上“两会”代表(委员)、党代表、巾帼标兵、劳动模范、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人员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等重点支持对象,取消反担保要求,提升最高授信额度至50万元。对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1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60%。
  2.小微、“双创”企业业务:落实支小支微政策,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双创”企业融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统一调查,对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开辟绿通道,降低门槛,放宽反担保;对5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要求,实物资产反担保不低于担保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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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先进制造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的市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对市科技局推荐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融资需求,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统一调查,对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放宽反担保措施;对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60%。将知识产权、高精尖设备纳入反担保抵(质)押范围。(市财政局、金融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集团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着力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问题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团队建设,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措施,加大追偿力度。司法部门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开辟绿通道,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做到快保全、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提高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的诉讼效率。(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金融局、投资集团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改善内部管理、优化正向激励、创新担保产品、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建立完善以客户为中心、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引领、以全面风险管理为主线的组织架构;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建立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纠正的动态管控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扩大业务规模、强化风险管控、降低担保收费,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实效,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市金融局、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市投资集团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