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本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呆账的认定、申报、审查、审批、账销案存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三条 术语与定义
(一)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二)呆账核销指本行依据财务政策及核算规定,通过使用呆账准备金,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政策与原则
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负责呆账核销材料的整理、上报,核销后的清收及资料保管。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材料汇总归集、呆账认定,核销后跟踪管理。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部负责材料审核、数据核对,向税务部门申报核销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呆账核销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对呆账核销的审议。
辨别方向的方法第十条 行长负责权限范围呆账核销的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权限内呆账核销的审批。
铁海棠花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认定标准
(一)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或内部清收报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3.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超过3年未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为什么电脑总是自动重启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破产重整协议或者破产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后,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9.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在法院主持下出具调解书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记入执行笔录,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对剩余债权向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10.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判决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11.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1至10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12.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业务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11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黄勐
13.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14.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15.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局域网共享文件年以上,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债权。
16.对单户贷款余额在6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对于但胡余额在星期一到星期日的英文5万元及以下的农户贷款,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对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17.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18.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已处理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80天以上,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其中,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