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杨子江
【内容简介】
黄皓个人资料文章基于“银保贷”业务在合作模式、分工协作、产品设计、风险分担等方面的经营现
状,指出其经营管理面临销售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设计机制不健全、全流程风险管控不到位、宏观政策支持不足、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公众了解程度较低等问题,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贷款产品供给、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强化政策引导支持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银保贷”业务;银行业;保险公司;融资难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银保贷”业务经营现状、问题和对策
综述
“银保贷”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以借款人投保保证保险作为发放贷款必要条件的信贷业务。
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款人贷款信用风险为承保标的的保险产品,通常以借款企业或个人为投保人,以银行为受益人,当投保企业或个人贷款发生违约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银行进行理赔,承担贷款全部或部分损失。贷款保证保险是借款人获得贷款的增信工具,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分担银行贷款风险,打消银行顾虑,满足银企双方需求。
(一)“银保贷”是特定客户破解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银保贷”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抵押无担保、资质达不到条件等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方式。小微企业普遍存在有效抵押资产少、规模小、缺乏可靠财务信息等问题,小微企业贷款客户风险较大,银行出于风险和效益考虑,放贷意愿相对较低。据统计,45%的小微企业未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抵押。在小微企业面对刚性资金需求时,“银保贷”恰好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当前小微企业信贷缺口较大,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增级需求十分强烈,同时我国消费主导型经济加快形成,个人消费信贷迅猛增长,这些将直接推动“银保贷”业务的发展。2015年原银监会、原保监会等5部门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
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2020年银保监会办公厅出台《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
关工作的通知》,均对发展“银保贷”信贷产品作出部署。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实施后,包括保证保险在内的非车险业务成为财险公司主要发力的方向,“银保贷”业务增长空间很大。2020年,甘肃省“银保贷”业务共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融资131.41亿元,较上年增长19%,保费收入11.2亿元,较上年减少14.76%,赔款支出8.56亿元,较上年增长15.83%。
防撞钢梁(二)“银保贷”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难点
1.产品定价的问题。“银保贷”业务借款人同时承担银行利息和保险保费,个别引入担保公司的贷款品种,借款人还要负担担保或服务费。定价过高,超出借款人承受能力,会使“银保贷”相较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失去优势;定价过低,又难以覆盖业务风险的损失,容易挫伤经办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针对该贷款客质量特殊性,银行会简单抬高贷款利率,而不是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第一还款来源等调查情况为定价依据,保险公司在缺乏历史数据等精算资料不足、费率较难厘定的情况下,会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在无担保及风险分担的情况下,一般会核定较高的保险费率,造成借款人融资负担较重。
2.风险管控的问题。“银保贷”不同于抵质押贷款,其一旦发生损失将全部或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总体而言风险较大。一是借款人较为集中,易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宏观经济进入下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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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能面临较大风险敞口。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增大,甘肃省“银保贷”业务综合赔付率整体上升,个别公司达到98%,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情况随之好转;二是逆向选择风险和“卸责”的道德风险。“银保贷”融资成本高于一般贷款,借款人可能违规使用资金,逆向选择投资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同时可能会从心理上认为“出钱买了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产生“卸责”道德风险,与保证保险保还款“能力”不保还款“意愿”相违背。
3.银保合作的问题。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合作共赢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但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的重点关切不同,并没有形成“1+1>2”效应。银行认为保险公司承担托底保证责任,往往片面追求贷款数量而放松客户准入要求及风险管理,甚至完全将授信调查、贷后跟踪管理和逾期催收等风控工作交与保险公司,投入该业务的资源明显不足;保险公司因为保费规模冲动而对风险防范既力不从心又不用心,加之人才队伍综合业务素质跟不上需求,导致风控工作失之于宽松软。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中地位不对等,强势的一方推卸理应承担的责任。
(三)监管层面高度关注“银保贷”规范发展
2020年5月,银保监会修订《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从三方面规范引导“银保贷”高质量发展。一是保险总公司层面要更加注重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监管规定及偿付能力、自留责任余额等具体要求;二是保险
公司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将贷款风险的概率和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三是保险公司要更加注重业务拓展合规性、产品设计合理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客户体的特殊性为经营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此后,相继颁布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操作指引、保后操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及《关于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及投保提示的通知》,这些制度安排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运行现状
目前国内大部分财险公司都已开展“银保贷”业务,“银保贷”业务贷款主体基本涵盖主要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甘肃省目
前有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大地财险、阳光财险等5家财产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银保贷”业务。通常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总对总”合作业务关系,再由下属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业务开展包括线上、线上+线下、线下等三种方式,线上方式包括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大部分保险公司根据“银保贷”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了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业务运营系统,搭建了组织队伍架构。
四九菜心(一)合作模式
“银保贷”业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纯商业化模式,即“银行+保险”模式,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发保证保险贷款产品,作为银行贷款业务的一个产品,为有需求的客户体提供融资服务,个别业务品种会附加抵押物增信或引入担保公司担保,此类纯商业性质业务市场占比高,是主要业务形式;另一类是政府支持参与模式,即“政府+银行+保险”模式,部分地方政府为实现产业经济政策目标,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保费和利息给予补贴,政府和金融机构协同加强风险管控,并共同分担不良贷款损失。以陇西县畜草产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例,该业务为无抵押、无担保的养殖户、种植户、龙头企业、合作组织提供增信支持,每户贷款限定30万元以内,保证保险费率为2%,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为0.2%;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县财政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本金违约损失由政府贷款风险损失补偿基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按照20%、10%、70%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分工协作
目前各家银行经营的“银保贷”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架构和银保分工大体相同,业务基本流程一般为:借款人至合作保险公司网点申请购买贷款保证保险,银行委托保险公司收集并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同时协助银行进行贷款前期调查,初审通过的借款人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也可通过线上申请,银行负责贷款审批和发放。贷款逾期后,保险公司受银行委托进行贷款催收,逾期达到一定时间,银行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对已确认的保险事故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并进行代位求偿。银行
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业务,银行负责贷款利率定价、贷前风险识别、贷后管理及索赔申请工作,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率定价、市场拓展、承保前调查、办理承保、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培训宣传等工作。对于还款提醒以及理赔后追偿工作,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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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欣欣港媒曝李晨新恋情保险公司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从实际情况看,在“银保贷”业务开展中,保险公司发挥了主导作用。
(三)产品设计
目前各家银行“银保贷”业务比较类似,一般以保证保险为增信方式,同时个别业务种类在此基础上会附加抵押物增信或引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对象涵盖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中低收入体;贷款资金用途以满足生产经营或日常消费为主,个人日常消费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汽车和住房。贷款额度一般较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多数产品贷款期限为1~3年;对于有其他补充增信措施如个人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则适当放大。还款方式分按月等额/等本还款、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贷款利率一般在同
净化器效果排名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不同产品保证保险年费率差别较大,一般为5%左右,但有的达到20%左右;保费采取本金法定价,即每月以贷款总额计算缴费,而不是以当期贷款余额计算缴费。如果借款人为自然人,在签订保证保险的同时,还需要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
(四)风险分担
纯商业化模式下,大多数“银保贷”产品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保障总额全部覆盖贷款本息损失,也有部分银行与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建立了风险共担机制,但一般情况下,银行承担的贷款损失比重较小。政府支持参与模式下,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积极性,政策“银保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普遍采取建立财政支持的贷款风险保障基金,对贷款损失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进行补偿。同时,建立了贷款风险预警、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单个政府支持贷款项目贷款不良率达到一定比例或保险公司赔付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甚至叫停业务。
困难问题
(一)销售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
一是未尽告知义务。未向客户提示贷款条件、保险安排,逾期清收和违约责任等信息,借款人对保险合同内容不了解甚至不知情,导致投诉案件集中;二是以购买保险为贷款先决条件,形成实质性捆绑。
目前监管部门政策界限比较模糊,贷款保证保险营销与一般性的“借贷搭售”“捆绑销售”有时难以区分。个别银行“银保贷”业务以购买保险为贷款先决条件,未区分消费者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对有能力选择其他增信方式的客户,全部要求无选择地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三是宣传误导消费者。重要信息宣传与事实存在偏差,如个别银行对外宣传的贷款授信条件为“信用,无需担保、无需抵质押”,但该产品贷款审批发放的先决条件为借款人已以自己名义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名为信用贷款,实为保证贷款。
(二)产品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
一是融资成本普遍较高。针对“银保贷”客质量特殊性,大多数产品定价较高,贷款综合定价(利率+费率)远高于一般贷款品种年利率,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如某银行此类贷款系列的9个产品贷款平均利率为7.71%,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平均年化保费费率为4.97%,贷款综合平均定价达到12.68%,有的甚至仅年化保费费率就在20%左右。另外,个别“银保贷”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银行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合作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再以收取手续费方式最终转嫁给借款人,使“银保贷”相较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失去成本优势;同时高融资价格很可能导致资金违规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滋生贷后的一系列问题。目前“银保贷”产品种类仍不丰富,客户体定位不宽,对资金用途、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限制较多,与产业周期匹配度不高,难以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个性化、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三是产品格式条款存在侵权风险。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使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到
限制,银行减轻自身泄露、非法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赔偿责任等。
(三)全流程风险管控尚不健全
一是风险管控的合作机制不健全。银保双方风控责任划分不清,未充分平衡银行和保险利益,涵盖双方的考核激励机制缺失。“银保贷”业务风险防控仅停留在贷前调查阶段,未建立涉及合作双方覆盖业务各环节、全流程的风控制度安排,对贷款风险变化难以实时跟踪监测,双方风控合作的同向性、紧密度和协调性不够;二是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保险公司往往承担包括本金和利息的全部风险,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0%。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还要开立保证金账户或共管账户,为在约定时间赔款提供保证,风险“一边倒”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三是贷款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银保贷”业务存在贷款调查报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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