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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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环市东路35号。
主要负责人:程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龙、罗展坤,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妙嫦,*,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伍健富,*,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与被告梁妙嫦、伍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理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妙嫦、伍健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梁妙嫦、伍健富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分别为5515.77元、888.25元,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2.判决梁妙嫦、伍健富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分别为1121.82元、170.43元,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
3.判决梁妙嫦、伍健富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5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分别为6596.77元、39.77元,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4.判决梁妙嫦、伍健富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998.5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分别为1608.13元、5211.23元,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小额贷款额度借
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5.判决梁妙嫦、伍健富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分别为5905.69元、35.6元,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6.判决梁妙嫦、伍健富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5日分别为1429.44元、4572.07元,从2021年10月26日起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另行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7.判决梁妙嫦、伍健富支付律师费40000元;8.判决梁妙嫦、伍健富支付违约金245000元;9.判决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对梁妙嫦、伍健富提供位于台山市台城台山××街××号全部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0.判决由梁妙嫦、伍健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梁妙嫦、伍健富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2020年5月9日,梁妙嫦、伍健富因资金周转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申请借款245万元。2020年7月8日双方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授信额度金额为245万,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20个月,额度存续期内的前60个月为额度使用期。2020年7月8
日,双方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梁妙嫦、伍健富将名下位于台山市台城台山××街××号全部作抵押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20年7月8日至2030年7月8日,同年7月8日在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粤***********《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小额额度借款合同》第一部分约定第十二条12.2.1“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按罚息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第五十四条“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使用期,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54.7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费用的承担56.1“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有规定的,合同各方可以协议约定”;56.2“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二部分专属条款其中约定:第一条“贷款人(甲方):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借款人(乙方)梁妙嫦,证件号
码:44***********××××,住所:台山市台城台山××街××号”;第二条“授信额度,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2450000元”;第三条“额度期限,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20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60个月为额度使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60个月”;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经双方同意,现确定台山市台城台山××街××号为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若上述地址发生变动应到甲方重新签订新地址确认书,否则,按原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律效力”。伍健富以梁妙嫦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经查明,伍健富与梁妙嫦于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经审核于2020年7月9日向梁妙嫦发放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9日,年利率为4.15%,逾期年利率为5.395%。2020年8月9日发放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9日,年利率为4.15%,逾期年利率为5.395%。2020年8月10日发放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10日,年利率为4.15%,逾期年利率为5.395%。
借款到期后,梁妙嫦、伍健富未按合同约定还清借款本息,至2021年10月25日止拖欠本金24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上述款项,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为此,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律师追讨借款支
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梁妙嫦、伍健富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清偿、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市支行的全部诉请,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梁妙嫦、伍健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妙嫦、伍健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利息、罚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日止按案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二、被告梁妙嫦、伍健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三、被告梁妙嫦、伍健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245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对登记被告梁妙嫦名下位于台山市台城台山××街××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