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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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凤大道88号嘉楼香格里拉16-106铺。
负责人:曹建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慧,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纵瑞文,*,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萧县支行)与被告纵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7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萧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纵瑞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萧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纵瑞文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罚息8281.24元,合计158281.24元(以上数据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余下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费用由纵瑞文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日,作为乙方的纵瑞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电子渠道申请办理极速贷(纯线上模式)贷款,通过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作为甲方的邮储银行萧县支行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极速贷”线上申请协议》、《小额贷款“极速贷”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15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48个月,额度存续期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额度支用期内,乙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未按期支付债务等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等措施;对于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可提交至受理业务的邮储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同时,借款合同也对借款用途、支付方式,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相关费用问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纵瑞文在线签署《小
额贷款“极速贷”额度借款支用协议》申请支用借款。根据纵瑞文的提款申请,邮储银行萧县支行如约提供了贷款资金。《小额贷款“极速贷”额度借款支用协议》与放款清单记载:放款金额15万元;发放日期2020年6月3日,到期日期2021年6月3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月)结息到期还本;正常利率为7.5%,罚息利率为9.75%等。由于纵瑞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截至2021年12月1日,纵瑞文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罚息8281.24元,合计158281.24元。
纵瑞文未作答辩。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邮储银行萧县支行提供的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组,欲证明双方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线上申请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1组,欲证明:(1)2020年6月3日,纵瑞文通过手机银行线上申请模式与邮储银行萧县支行签订“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事实。(2)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支用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贷款金额、贷款利息、罚息、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证据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放款清单打印1份,欲证明邮
储银行萧县支行于2020年6月3日向纵瑞文发放贷款150000元,并约定正常利率、罚息利率、还款方式等。证据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1份,欲证明截止2021年6月28日,纵瑞文共还邮储银行萧县支行贷款利息10204.01元,未按时归还本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应归还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证据5不良资产管理系统截图1份,欲证明截止至2021年12月1月,纵瑞文拖欠本金15万元,利息、罚息8281.24元,以上共计158281.24元。证据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1组,欲证明邮储银行萧县支行因贷款违约事宜起诉纵瑞文共花费律师费2532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应由纵瑞文承担律师费的事实。经审核,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日,纵瑞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电子渠道线上申请办理“极速贷”贷款,其通过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业务线上申请协议》,并与邮储银行萧县支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约定贷款人(甲方)为邮储银行萧县支行,借款人(乙方)为纵瑞文,授信额度金额为壹拾伍万元(15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在额度
支用期内,乙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等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本次申请支用借款金额壹拾伍万元(150000元),借款期限共12月,即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3日,借款利率7.5%,2020年6月2日的1年期LPR+3.6500%,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同日,邮储银行萧县支行依据纵瑞文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150000元。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6月3日,纵瑞文按照约定向邮储银行萧县支行归还正常利息合计10204.01元。借款逾期后,纵瑞文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截至2021年12月1日,纵瑞文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罚息8281.24元,合计158281.24元。为此,邮储银行萧县支行提起本案诉讼。
邮政储蓄小额贷款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极速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萧县支行依约向纵瑞文发放贷款150000元;借款到期后,纵瑞文未能按照约定向邮储银行萧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显然构成违约。《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款合同虽成立于民法典成立前,但履行期限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邮储银行萧县支行主张纵瑞文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至2021年12月1日的利息、罚息8281.24元,余下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邮储银行萧县支行主张纵瑞文支付律师费2532元的诉讼请求。涉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第四十三条约定:“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法、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本案中,邮储银行萧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代理
进行诉讼支付律师费2532元,故邮储银行萧县支行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