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
浅论道德与法律的共性点
【摘 要】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尽相同,有些社会关系只能依靠道德来调节;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它一般只调节人们的行为;法律不能超越一定的历史阶段普通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可能造成道德的弱化。因此,探讨道德法律的共同点以促进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就至关重要。
【关键词】道德;法律;共性点
当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向社会转型过渡的时期,社会的物质层面、法律制度层面和思想文化层面正在进行着全面的调整和发展,这种调整和发展必然经受文化融合、价值多元化而导致人性的迷茫和价值的冲突。在此形势下,人们自然会对我国的道德和法制建设重新进行审视,研究探索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制衡机制,以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中道德和法律的共性点便成为伦理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道德法律化角度进行论述。
道德法律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是伦理制度化的主要内容,一般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转化或规定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目的是
以制度这种硬约束手段,规范并提高道德水平;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通过立法手段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或确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的活动。本文所说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狭义上的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根源于道德与法律的共性。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道德和法律都具有正义性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论作为法律论的基础。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道和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并且是它的准绳。他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他的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法律的箴言是这样的,过诚实生活,不伤害任何人,给予每个人他自己应得的东西,法学是有关人的和神的事物的学问,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 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论述法的概念时说:“某种存在物是否为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与正义、与自然相一致。“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恶是自然的对立物”,所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就是“自然的事情”,而不是惩罚。他把法的基本特征看成是正义,而
非国家强制性,这样就把法律与道德的距离拉得很近了。根据以上法学家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最基本特征是正义性,正义性是法律称其为法律的标志。
道德也具有正义性。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代表和反映着人类共有的正义观,道德的历史继承性和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需求决定了道德的内在精神之一就是正义。一旦失去了正义的理想性和崇高性,道德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正是由于道德的这种内在价值精神,它才成为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的价值参考,那种完全独立于道德标准、道德原则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不可能存在的。立法者总是借助于立法实现道德的法律化,从而将本阶级的道德标准、道德理想、道德原则渗透于立法之中,以此获得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由此,我们可以说,道德是法的制定活动的重要渊源。道德可以成为评判一个法律的标准,甚至可以这样说,一部较多地体现或反映道德价值的法律,会具有更广泛、更深刻的实用价值。因此,道德的正义精神包含了法律的正义性,法律不体现这种正义的道德精神,甚至背叛这种精神,法律就是不义之法,法制就会失败。道德法律化是法律自身的应有之义。
2 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具有交叉性
一般来讲,道德调整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其调整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对现实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也就是说,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既是道德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成为经济领域重要的社会关系,重合同、守信用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而且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合同关系,使道德规范法律化,才能为合同主体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以保证合同关系的正常发展。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制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换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3 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性
义务是道德领域中的一个根本性概念。义务是指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或者禁止某种行为。作为根本性的道德概念的义务并不否定还有其他道德概念“这只是说,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到理解。”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规则是基础性规则,美德、修养也只有尽了道德的义
务之后才能实现,或者说凡道德美德、道德修养高的人其实就是那种不断尽道德义务的人,因此,道德在本质上意味着义务。在法律中义务同样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的基本范畴,二者统一于法的内容之中。从个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即不得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宣言实指义务宣言。因此,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4 道德与法律都具有普适性
道德是由美德、原则和规则所构成,但只有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具有普适性,即人们有义务依原则行事,有义务遵守规则,而道德美德则属于倡导性的高于义务的范畴,美德只能要求人们努力去做,却不得要求人们必须去做;我们可以期望实现一个人们的平均的道德水准较高的理想社会,却无法实现其中每一个人皆成为圣人、道德完人的社会。也就是说,道德原则、规则可以加以普遍化,变为人人可以遵守的且能够做得到的一般性规范,而美德却无法加以普遍化。所谓的可加以普遍化,按照康德的观点,即一项道德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服从它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行为准则的可加以普遍性是道德的
最低限度的标准,道德义务的普适性使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明确的、普遍的、稳定的法律去推行其道德标准,从而使伦理观念成为可能。道德可加以普遍性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到的道德法律化,以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引导、规范、推动、保障和约束道德的制度文明化,并反过来通过社会主体行为透视其道德状况是否文明,从该意义上讲,道德与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谐性。
5 道德和法律在价值目标上具有统一性
道德法律化是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即通过法律的手段迫使人们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因此它的主要作用是对人类行为实施他律,如果这样,它仅仅是暴力下被迫服从而已。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具有国家强制力,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理性规则,来内在地表达、传递和推行能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一定价值原则和要求。如果法律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背离,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而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因而,道德法律化的目标是道德自律。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在现代,道德的自律同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境界,法律强制性只是道德法律化的外在表
现形式。而法律要得到卓有成效的实施,就必须把外在的强制性内化为人们心目中的道德律令,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时,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道德法律化的归宿是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人们的内心的道德信念之中,将社会道德律令转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从而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罗国杰.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