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4.08.23
【字 号】京劳险发字[1994]477号
【施行日期】1994.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北京市城镇
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4]477号 1994年8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今年6月6日全市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迅速在全市推开”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城镇企业中普遍实行。现将该办法和《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先行试点企业中1994年1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凡与本通知规定办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全市城镇企业均要建立职工个人收入台帐,认真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个人缴费情况。原未实行以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办法的企业,应抓紧建立1990年以来职工个人收入台帐,经区、县、局、总公司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基本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由于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予以高度重视,帮助企业做好基础工作。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理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由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负责。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退休人员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条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第八条 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
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退休金计算公式  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分配形式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分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